审理法院: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89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8-07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供销合作社与被告重庆市大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供销合作社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供销合作社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供销合作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重庆市南川区水江供销合作社负担(已交纳)。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邱广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