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2)虹民(行)初字第5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2-12-06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川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宪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汪xx、律师游明兰,被告周xx及其委托代理人朱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签订协议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时间搬离原址,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拆迁进度。现要求被告履行协议第六条约定的搬迁义务,迁出被拆迁房屋。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签订协议后,非不履行协议。因该房屋其他使用人不愿搬离,被告无能力促使其迁出,希原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25日,原告取得沪房虹拆许字(2007)第8房屋拆迁许可证,对本市虹口区xx路308号地块实施拆迁。被拆迁房屋位于本市xx路346号,系私房,原房屋产权人为被告养母王xx(别名王x文),其丈夫周x能于2001年9月3日报死亡,2005年8月3日,王xx报死亡,该户无户籍在册人员。2011年11月7日,原告以被告提供的领养公证文书为凭,确认被告系产权人王xx的继承人,并与被告签订协议一份。被告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双方约定,原告给予该户货币补偿款总计698,986.16元,被告应于同年12月12日前搬离原址,并负责房屋使用人按期搬迁,房屋使用人未搬迁的,视作被告未按期搬迁。协议另约定了“发现还有继承人,将由周xx负责安置他人”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原告至约定的搬迁期限,发现该被拆迁房屋仍有人居住,遂要求被告履行敦促其迁出义务,但被告以其无能力腾空房屋,要求原告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为由,未能履行协议。因房屋未能拆除,原告亦未将补偿款发放给被告。原告屡次催促搬迁无果,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签约主体符合《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协议内容亦符合该细则有关城市居民拆迁安置政策,该协议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约履行。被告辩称房屋使用人拒绝迁出的理由,并不免除其有敦促房屋使用人迁出的义务,其与原告签订协议后,应依约履行腾空房屋的约定,现房屋仍有人居住使用,应视为被告未完成搬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参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周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迁出上海市虹口区xx路346号。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吴宪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袁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