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京0118民初5165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8-31
审理经过
原告朱学俭与被告北京市密云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凤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学俭,被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晓敏、程雷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终结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朱学俭诉称:2013年3月19日,我与被告共同签订房屋抗震改造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拆原建,房屋权属性质按照房屋权属性质确定。建成后与原户型基本相同,达到抗震加固施工质量标准及节能标准”,但建成后发现问题如下:1.东屋中原本没有阳台,但可放下一张1.8×2米的大床;现放大床用不上阳台,用阳台则床放不下,阳台形同虚设。2.西屋原有宽3米、长5米的阳台而现没有阳台,现在西屋不到8平方米,放置一张1.8×2米的大床则在不拆床头的情况下无法将屋门关上;阳台从东屋改建到西屋,不属于合同中约定的“原拆原建”。3.改造前入户门在西边而改造后入户门在东边,与东户型入户门相邻,加之还有一个管道井门,我们这三个门互相影响出入。有一次东户的孩子放学后在门口等待家人开门,此时我正好开门出去,开门较轻但门仍碰到孩子身上。此类情况不止一次发生,万一将来开门较猛或遇有地震等灾难发生而无法逃生则后果不堪设想。综上所述,阳台及入户门的改变给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并影响了心情,因此要求被告补偿破坏格局费10万元并需要被告给出书面答复。4.楼房翻建后应在原旧楼房的基础上加长1.2米,即每个户型加长60公分;我原来的房屋长5米,因此建成后的房屋应5.6米长,但实际上室内面积并无增加,客厅长度反而5米不到。因此我需讨回面积为60平方公分的补偿,新建房所少我的5平方米按照每平米2万元计算,共请求赔偿10万元整。最后,新建房中因面积问题使得两个室外机不能同时放进空调护栏内,导致两家空调无法安装。房屋经过抗震改造后被告违背了双方约定的协议标准,改造后给我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因此现起诉要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开发公司辩称:我公司并未违约。根据改建设计上的要求必然有一定的改动,工程本身是惠民工程,房屋建成后既要要抗震节能又不降低原有面积,这个宗旨达到了。现在涉案五户,总面积都增加了,使用功能上比翻建前更趋于合理。原告要求我公司赔偿20万元的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密云区密云镇X街X号两楼建成于上世纪70年代。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应进行抗震加固,但考虑到居民强烈要求翻建,经密云区政府研究决定,将其进行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翻建式加固)。由被告对X街X号两楼进行抗震节能改造(翻建式加固),改造建设施工主体为被告。2013年3月被告陆续与居民签订《房屋抗震改造协议书》,2013年3月18日,本案原、被告签订房屋抗震改造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甲方为密云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乙方为朱学俭。一、翻建式加固改造标准,原拆原建,房屋权属性质按照原房屋权属性质确定。建成后与原户型基本相同,达到抗震加固施工质量标准及节能标准;二、建设周期,建设周期为12个月,建设周期从每栋楼最后一位房主搬离日起算;三、房屋装修标准,对于抗震加固增加的房屋面积,建设单位不再对房主收取建筑成本。为方便房主日后装修,交付房屋达到以下标准:地面为初装修,内墙为刷内墙涂料,厨卫间墙面为麻面,顶面为粉刷涂料,户门为防盗门,窗为塑钢窗,灯为开关插座、灯泡;四、装修标准,自行装修;五、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因未履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六、争议的解决,在翻建改造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七、其他,1.新楼建成后,房屋产权证按照新楼实际面积计算,包含封闭的阳台面积。2.一层房主外建房屋如属于违章建筑,不给于补偿。应依据房屋设计图纸进行建设。随后进行拆建工作。原告所在的7号楼,于2015年4月8日竣工验收,原告现已经入住。
翻建前的7号楼房为一梯三户,分为东、西、中三种户型,各户型均为36户。其中原告所在的中户两居格局,没有起居室,卫生间及厨房面积较小,改造前建筑面积为53.18平方米,使用面积36.59平方米。翻建后的涉案楼房,由密云区建筑设计所设计,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原拆原建,建成后与原户型基本相同,面积不低于原有面积;二是符合现行《住宅设计规范》要求;本着实用、经济、合理、为住户考虑的思想进行设计。改造后的楼房仍为一梯三户,其中中户房屋增加了一个起居室,并增大了卫生间、厨房面积,完善了住房使用功能。依据北京市檀州房地产测绘中心出具的《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的测绘结果,改造后建筑面积为60.89平方米,套内面积53.33平方米,使用面积为43.39平方米。翻建后,建筑面积增加了7.71平方米,使用面积增加了6.8平方米。改造后,卫生间由入户门东侧移到西边;户门由与西户相邻改为与东户相邻;阳台由西卧室移至东卧室。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抗震改造协议书》,《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报告书》,信访答复意见书,翻建前及签约户型图,翻建后竣工户型图,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密云区人民政府立项及批准文件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将涉诉房屋翻建后,把建筑面积增加了7.71平方米,使用面积增加了6.8平方米。卫生间由入户门东侧移到西边;户门由与西户相邻改为与东户相邻;阳台由西卧室移至东卧室等对原户型有所改动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首先,本案被告作为密云区人民政府对老旧小区房屋建筑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工作的工程建设主体,与原告签订《房屋抗震改造协议书》,约定翻建式加固改造标准,原拆原建,房屋权属性质按照原房屋权属性质确定。建成后与原户型基本相同,达到抗震加固施工质量标准及节能标准;改建后的房屋由密云区建筑设计所设计,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原拆原建,建成后与原户型基本相同,面积不低于原有面积;二是符合现行《住宅设计规范》要求;本着实用、经济、合理、为住户考虑的思想进行设计。改造后的楼房仍为一梯三户,其中中户房屋增加了一个起居室,并增大了卫生间、厨房面积,完善了住房使用功能。其次,涉案房屋系老旧小区,受原有面积的客观局限,住户之间紧邻在所难免。对于原告称出门入户发生碰撞的可能性,属于小概率事件,多加注意是可以避免的。因此,本案被告不构成违约。综上所述,被告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学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朱学俭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谭凤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