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房产纠纷 » 房产诉讼案例 » 正文
(2016)冀0203民初2624号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1-10   阅读:

审理法院: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冀0203民初262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7-27

审理经过

原告高乃民与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常各庄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乃民诉称,原告系被告村村民。2010年8月,被告村进行平改拆迁,原告所有的四间房屋也在拆迁之列,被告口头承诺在房屋拆除后可以享受村民平等待遇,并发放过渡费到平改结束。原告为了配合村委会的拆迁工作将房屋拆除,被告在2010年7月28日将应当给付的过渡费支付给原告。后被告在历年给付过渡费时虽有拖延但都将该给付原告的部分进行了给付。时间届至2014年8月份,原告村的村民均已经领取了2014至2015年的过渡费。但对于原告却始终拖欠2014年至2015年过渡费28800元,取暖费2000元;原告多次找到村委会讨要,村委支书说:“快选举了都很忙,等选举完了给你办”,我也就没有在追讨,直达2015年8月被告给村民发放2015年至2016年搬迁补助费时,我找到村委会,当时村支书已经换人了,现任的村支书说问一问,争取早点给原告办好此事,可是等到现在也没有给个说法,不但2014年至2015年搬迁过渡费及取暖费没有发放,就是2015年至2016年的搬迁过渡费及取暖费也不给发放。原告认为,原告为了配合拆迁工作将自己所有的房屋拆除,应当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各项村民待遇,并应当与其他村民按照房屋的间数领取过渡费用。现被告对于应当付给的过渡费在已经支付给其他拆迁村民的情况下拒不支付给原告,属于违约和违法的行为。现与被告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并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1、依法判令给付2014年至2015年搬迁过渡费28800元,冬季取暖费2000元;2015年至2016年搬迁过渡费28800元,冬季取暖费2000元;两年利息3400元。总计65000元整;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常各庄村民委员会辩称,1、被告不应该给付原告搬迁过度费、取暖费、利息等费用。2、原告未与村委签订过拆迁补偿协议。3、原告于2010年7月26日,将他拥有的坐落在常务庄村南大街中排7号的房产转让给了唐山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在该公司一次性领取了包括宅基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搬家补助、临时过渡以及临时过渡过程中取暖费等全部货币补偿2224000元整,且原告在领取补偿款后五日内自行拆除的全部房屋,并将宅基地证原件及所有的建房手续交给了唐山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综合以上三点,原告已从唐山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取了全部补偿费用,其未与我村委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所以,我村委会不应该给付其搬迁补偿费等各项补偿。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村村民。2010年,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常各庄村进行平改拆迁,原告拥有坐落于路北区果园乡常各庄村南大街中排7号的四间房屋也在拆迁范围内。2010年7月26日,原告向唐山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书面承诺:在领取唐山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的包括宅基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搬家补助、临时过渡以及临时过渡过程中取暖费等全部货币补偿222.4万元后5日内,自行拆除全部房屋,并在领取补偿款时将宅基地证原件及所有建房手续原件移交给唐山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于当日领取了上述全部款项。2010年7月28日,原告在被告处领取了2010年至2011年年度的平改拆迁过渡费24000元。2011年以后,被告发放过渡费改成每年每间房7200元。2013年1月30日,时任常各庄村支部书记高永利出具一份加盖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常各庄村民委员会公章的证明,该证明记载:在常各庄平改拆迁过程中,本村村民高乃民为配合常各庄村委会工作,对高乃民的房产进行拆除,当时承诺享受村民待遇并发放过渡费……。2014年至2016年度的过渡费被告没有发放给原告,双方不能协商,原告遂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加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从本案的相关证据来看,原、被告双方形成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关系,该合同已经生效并实际履行。因此,原告对拆迁过渡费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对冬季取暖费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常各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高乃民2014年至2015年拆迁过渡费28800元,2015年至2016年拆迁过渡费28800元,共计57600元;

二、驳回原告高乃民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常各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晓红

人民陪审员史媛媛

人民陪审员张春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许防

同类案例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叶新苑律师
专长:房产纠纷、经济合同
电话:15656587313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656587313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