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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民初6267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1-13   阅读:

审理法院: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川1502民初6267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11-30

审理经过

原告肖泽俊、肖开宏与被告宜宾怡安龙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泽俊、肖开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宜宾怡安龙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安龙润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肖泽俊、肖开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对龙润国际X号住宅、X1号住宅、X2号住宅享有优先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宜宾市人民政府宜府通[2010]7号文件关于实施南岸东区组团D-2-3地块范围内城市改造有关事项的通告,该地块由被告竞得,并负责实施改造工作。2013年5月30日、2015年4月28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约定被告安置给原告“龙润国际”小区X号住宅、X1号住宅、X2号住宅。双方约定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安置房交付给原告并办理相关的产权。2015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将本应属于原告名下的该房屋以预售备案登记的形式分别备案在熊义辉、邱骁名下。原告认为被告已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的规定,原告对该房产依法享有优先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怡安龙润公司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2月,宜宾市人民政府颁发宜府通【2010】7号《关于实施南岸东区组团D-2-3地块范围内城市改造有关事项的通告》,通告内容载明该地块由怡安龙润公司、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竞得,并负责实施改造工作;改造内容为完成地块范围内建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后,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叙府路东段住宅房屋(属二原告共有。2013年5月30日,原告(乙方/被拆迁人)与怡安龙润公司(甲方/拆迁人)及宜宾正誉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丙方/受托拆迁人,以下简称正誉公司)签订了《宜宾市南岸东区组团D-2-3地块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以下简称拆迁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方同意怡安龙润公司拆迁其位于宜宾市南岸东区组团D-2-3地块叙府路东段房屋,房屋用途为住宅;乙方自愿选择产权调换拆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协议第六条约定,怡安龙润公司提供的安置房位于叙府路东段、龙润国际小区,安置房面积最终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据实结算,多退少补。此外双方还就各项安置费用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5年4月28日,原告肖泽俊(乙方/被拆迁人)再次与怡安龙润公司(甲方/拆迁人)签订了三份《宜宾市南岸东区组团D-2-3地块房屋拆迁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被告提供的安置房具体位于叙府路东段龙润国际X号、X1号、X2号,实际建筑面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准。

根据宜宾市房地产管理局提供的资料显示,龙润国际小区X号住宅已于2014年11月14日在房管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备案买受人为案外人邱骁;龙润国际小区X1号住宅已于2014年11月14日在房管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备案买受人为案外人熊义辉;龙润国际小区X2号住宅已于2015年3月17日在房管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备案买受人为案外人熊义辉。资料中该三套房屋“拆迁户姓名”一栏载明为原告肖泽俊。

另查明,龙润国际小区系由宜宾怡安龙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宾寅吾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开发。该小区分为两期建设,一期工程为5-8号楼,二期工程为1-4号楼。一期工程5-8号楼及地下室工程(含1号楼至8号楼地下一层部分)已竣工验收,并于2014年10月30日取得了由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通过的《竣工验收备案书》。二期工程1-4号楼至今未在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拆迁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诉请其对拆迁补偿的龙润国际X号、X1号、X2号住宅享有优先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故原告作为合法的拆迁权利人对位于龙润国际该三套住宅享有优先权,对该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肖泽俊、肖开宏对位于龙润国际小区X号住宅、X1号住宅、X2号住宅享有优先权。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050元,由被告宜宾怡安龙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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