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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2102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1-15   阅读:

审理法院: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聊东民初字第210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3-09

审理经过

原告王尚忠与被告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顾官屯镇政府),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王楼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楼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尚忠及委托代理人孙常峰,被告顾官屯镇政府委托代理人冯永浩、杜德臣,被告王楼村委会委托代理人李广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顾官屯镇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积极配合拆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协议内容,镇政府应支付我奖金10000元而拒不支付。王楼村委会应给我发放补偿金29160元拒绝支付。要求顾官屯镇政府支付我奖金10000元,王楼村委会支付我拆迁补偿金29160元(324×90)。

被告辩称

被告顾官屯镇政府辩称,我政府不是涉案房屋征收主体,我政府也未与原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驳回原告诉求。

被告王楼村委会辩称,村委会不是征收主体,也不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不应支付原告拆迁补偿金。

查明,2013年9月8日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发布“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王楼村、石庄村和白庄村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该方案奖励办法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全村房屋院落,附属物及其它建筑物全部拆除清理后,增加对发布房屋征收公告时本村符合安置条件的常住农业人口(即参加分配又尽义务人员)的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10000元。”该方案附件一中补偿标准第三条载明“形成院落的院内建筑物之外部分,不再丈量评估,按90元每平方米予以补助。”该方案发布后,由顾官屯镇政府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被征收户均与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诉讼期间,原告未向本院递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引起的纠纷,应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处理。该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二被告不是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顾官屯镇王楼村、石庄村和白庄村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所附附件的履行主体,现原告要求二被告按照该方案及附件向其支付奖金和拆迁补偿金,二被告没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尚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9元由王尚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肖际森

人民陪审员张勇

人民陪审员李玉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郑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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