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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4949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1-16   阅读:

审理法院: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辽0104民初494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6-08-16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基督教活动点与被告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汽车城开发建设指挥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奇独任审理,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基督教活动点(以下简称基督教活动点)委托代理人王倩、周志哲,被告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地产)委托代理人韩姝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市汽车城开发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汽车城指挥部)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城投地产、汽车城指挥部达成朝鲜族教会拆迁及建房协议书,约定被告城投地产为原告建造面积300平方米教会用房一处,占地面积为900平方米。协议约定该教会用房内的上下水及煤气、取暖设施、弱电布线都由被告城投地产完成。另外约定了被告城投地产交付时间为2013年5月31日,并同时完成房产登记办证手续。双方协议后,被告城投地产至今未按协议约定完成交付义务,更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其行为系违约,已给原告带来实际损失。另外,被告汽车城指挥部在协议中承担监督执行义务,亦存在违约,故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城投地产完善配套设施,达成验收正常使用的标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房产登记、契证);2、二被告给付从拆迁之日2012年10月15日起至交房期间房租费,要求二被告连带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从2013年6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止,每月200元计算标准,共计1095天,合计219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城投地产辩称: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约定新教会建成时间为2013年5月31日,如不能正常交付使用,每天赔偿200元,原告起诉时间为2016年5月17日,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应予驳回;2、被告并未违约,被告已将教会建成,并按约定安装了上下水、取暖等,已达成房屋使用标准,但原告一直拒绝接受钥匙,一直拖延办理入住手续,是原告个人原因造成,与被告无关;3、被告不应当承担房租,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已给付原告30万元补偿金,并且原告在拆迁时就已经得到拆迁补偿款,该费用包含了在教会建成之前的租房费用;4、未办理产权证与被告无关,2012年被告通过拍卖取得该地,依照与政府签订的协议,该土地为净地,被告依据土地规划建设商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该土地上有教会,通过协商,被告额外支付30万元,并建设300平方米的房屋,原告同意搬迁,被告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无建设教会一项,所以该建筑无法取得产权证,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第七条就没有实现的可能性,依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该条款没有法律约束力。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被告汽车城指挥部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城投地产(甲方)、被告汽车城指挥部(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1、甲方在北大营街100-5甲拆迁片区教会原址的左后方,教工楼的西侧占地面积近900平方米空地建一处面积为300平方米左右并进行简易装修的教会(其中一层为250平方米,二层为50平方米,附建筑图纸)。2、乙方向丙方交出并拆除原址的朝鲜族教会,同时甲方支付给乙方30万元进行购置教会活动用品。3、乙方将拆迁的朝鲜族教会房屋补偿款,除过渡期补助、奖励、搬家费,其余款全部交给甲方供甲方建新教会使用。4、甲方负责乙方新教会房屋的上下水、煤气、取暖设施(地热)和弱电布线的安装。房屋及其它维修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5、甲方负责乙方新教会房屋庭院的路面铺设、绿化、围墙和大门安装。6、新教会建成时间为2013年5月31日。若甲方不能按期交付使用,每天赔偿乙方违约金200元。7、新教会房屋相关手续(房证、契证等)与该片区房屋入住时整体统一办理。办理由甲丙方负责。8、由丙方监督甲乙方执行。该协议签订后,原告交出原地块,被告城投地产给付原告30万元。2016年4月23日,沈阳汽车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信访分局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为因原告于2015年到信访上访,反映教会回迁问题,信访局要求开发单位尽快将新教会建设完毕,完善配套设施以便尽快回迁。

上述事实,有协议书、情况说明等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三方应严格履行协议。现教会已建成,被告城投地产应按约定将符合条件的房屋交付原告,具体交付条件以协议书第1条、4条、5条的约定执行。同时,被告城投地产与被告汽车城指挥部应按协议书第7条的约定负责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及契税证。

关于原告要求赔偿租房费用及违约金的主张,被告城投地产未按约定将符合条件的房屋交付原告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违约金及实际租房损失,但违约金应已包含原告的租房损失,原告不应同时主张。对于违约金的给付标准,应以合同第6条约定为准,即每日200元,从2013年6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城投地产将符合约定条件的房屋交付原告之日止。关于被告城投地产以时效为抗辩的主张,因违约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原告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60日内向原告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基督教活动点交付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北大营街100-5甲的房屋(具体交付条件以协议书第1条、4条、5条的约定执行);

二、被告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汽车城开发建设指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60日内协助原告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基督教活动点办理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北大营街100-5甲房屋的产权证书及契税证书;

三、被告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后10日内赔偿原告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基督教活动点违约金(按每日200元为标准,从2013年6月1日起算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11元,减半收取2656元,由被告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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