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京0106民初1151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10-18
审理经过
被告辩称
原告朱连英与被告北京嘉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富龙公司)、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分中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分中寺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连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瑶,被告嘉富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焕章、被告分中寺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子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朱连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嘉富龙公司支付利息65432元(以10066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16日,嘉富龙公司与我签订房屋拆迁腾退补偿协议,双方约定现金部分腾退补偿金额为1438071元。经过长达一年多的交涉,嘉富龙公司于2015年11月支付431421元,并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余款。我多次追讨,嘉富龙公司均以各种理由和借口不付款,无奈我诉至法院。我立案后,嘉富龙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支付余款1006650元。
被告辩称
嘉富龙公司辩称,我公司认为主体不适格,原告的房屋不是我公司拆迁的,关于拆迁的法律关系是否有效请法院斟酌。原告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即使按照合同,款项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不应按照2014年的贷款利率计算。我公司认为原告已经收到了相关拆迁款项,其主张的利息数额过高。
分中寺村委会辩称,我方希望原告和嘉富龙公司调解解决。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6日,朱连英(乙方,被腾退人)与嘉富龙公司、分中寺村委会(甲方,腾退人)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被腾退的宅基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279号,宅基地面积112.87㎡,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60.55㎡;乙方同意甲方将应支付的腾退补偿款直接抵扣定向安置房购房款,抵扣购房款后,双方应按以下方式结算,在乙方按期将所有房屋交给甲方并验收合格配合拆除后7日内,甲方将余款¥1730338元(大写:壹佰柒拾叁万零叁佰叁拾捌元整)以银行存折的方式发给乙方。同日,朱连英(乙方,被腾退人)与嘉富龙公司、分中寺村委会(甲方,腾退人)签订《腾退补偿补充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被腾退的宅基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279号,宅基地面积112.87㎡,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60.55㎡;腾退补偿款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及附属物补偿价和腾退补助费及奖励费,乙方同意甲方将应支付的腾退补偿款直接抵扣定向安置房购房款,抵扣购房款后,剩余金额为¥1730338元;乙方于2000年家世界购物广场项目获得补偿款¥292267元,经过核减后,甲方本次腾退支付补偿款为¥1438071元。
2015年11月16日,朱连英(乙方,被腾退人)与嘉富龙公司、分中寺村委会(甲方,腾退人)签订《腾退补偿协议书补充协议二》一份,约定:甲乙双方确认,按补充协议1约定核减后,甲方就该房屋应支付乙方的腾退补偿款为¥1438071元,该补偿款按如下方式支付,本补充协议签订并乙方向甲方提交该房屋全部资料,经甲方审核并审计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补偿款的30%,即¥431421元,剩余补偿款¥1006650元甲方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乙方。
朱连英称其于2015年11月收到嘉富龙公司支付的431421元,于2017年7月27日收到嘉富龙公司支付的1006650元。嘉富龙公司称1006650元于2017年7月26日支付给朱连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腾退补偿协议书及两份补充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定无效情形,应为合法有效,三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三方约定1006650元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嘉富龙公司迟延支付,应当赔偿朱连英相应的利息损失,具体的利率由本院酌情予以确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裁判结果
一、北京嘉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朱连英支付利息损失51269.25元;
二、驳回朱连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9元,由朱连英负担3514元(已交纳),由北京嘉富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莉莉
人民陪审员王云霞
人民陪审员刘秀娥
裁判日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