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男,汉族·······
被告:周****,女,汉族·······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设备损坏押金10000元、广告牌、黑板押金2000元、房租30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大四学生。年暑假期间,原告与名本校同学利用社会实践的机会举办了中小学文化课辅导班。为此,原告向被告租借了位于东岳市场对面的***幼儿园的五间教室作为教学场地。期间,被告向原告收取了设备损坏押金10000元,广告牌、黑板及水电押金2000元,一个月的房租3000元。此后,原告在租期结束后,与被告协商退还押金事宜,但被告以种种借口予以拒绝。
故此,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望人民法院判如前请,依法维护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