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8万元的马自达轿车,停放在小区楼下被盗,市民杜先生一纸诉状将物管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轿车被盗损失。昨日九龙坡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杜先生应该自己承担责任,物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缴了物管费物管应负责
2006年10月27日晚上11点,杜先生驾驶自己的马自达轿车回到九龙坡杨家坪知书园小区,将轿车停在楼下。第二天早上9点,杜先生发现轿车被盗,立即找到物管公司询问,物管公司现场调查后,认为杜先生并没有将轿车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上,因此被盗的责任应该由他自己负责。杜先生多次找物管协商无果后,将物管公司告到了法院。
在庭审中,原告杜先生认为,每月都向物管公司缴纳物管费,物管公司应该对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进行保管,因此车辆被盗,是由于物管公司保管不善所致,请求法院赔偿轿车被盗损失8万元。
被告:曾提示停放在指定车位
被告方物管公司认为,小区是半封闭半开放式,无法阻挡外来人员进入,物管公司多次发出公告提示过业主,物管只对停放在小区指定车位的车辆进行保管,停放在其它地方的车辆被盗,物管公司一律不负责,杜先生没有将车停放在指定车位,物管公司没有保管的义务,因此被盗与物管公司无关。
九龙坡法院一审后认为,杜先生当晚未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中,而是将车辆停放在他处,致使该机动车脱离了物管公司的保管范围,物管公司对停放在他处的车辆,不应负有管理义务,杜先生丢车造成的损失,应自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