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原房主违约引起法院认定市住建委依规办理驳回诉求
夫妇俩买房并经网签后,房屋竟遭原房主抵押,一怒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市住建委的房屋抵押登记。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依法驳回了夫妻俩的诉讼请求。
赵某和孙某是一对80后小夫妻,去年底,他们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84万余元的价格购买李某位于昌平区的一套70多平方米的房屋,随后支付了首付款55万元。今年2月,该房屋买卖合同已网签。由于该房屋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北京市某银行),因此房屋一直未能办理过户,夫妇俩便与李某签订了解约协议。但因李某迟迟未将房款退还给赵某夫妇,他们又与李某再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今年6月入住。但此后,房屋所有权人李某又将房屋抵押给了周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赵某夫妇起诉称,市住建委在他们已办理网签手续且并未撤销时,又为他人办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且周某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市住建委辩称,李某和周某依法提交了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的所有法律手续和证明材料。市住建委认为其符合《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遂为两人办理了抵押登记,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周某共同到市住建委办理房屋抵押手续,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市住建委工作人员对当事双方进行了询问,确认其为真实意思表示。市住建委已依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审核了申请的各项材料,其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依法驳回赵某夫妇关于撤销市住建委为周某办理抵押登记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仅网签仍存风险 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丁海洋律师提醒,房屋产权证是物权法规定的唯一合法的物权凭证,网签并不代表房屋买卖交易完成,只有在做完产权变更登记后所有权才转移。对于住建委来说,进行抵押登记,只需审查房屋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产权证是否属于抵押人,而是否网签不属于其审查范围。此案中主要是卖房人违约。对于买房者来说,未过户的房产存在一定的交易风险,最好在合同里明确约定,如果出现权利瑕疵,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