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黄某购买杨某名下二手房,为了少缴税款手续费,在房屋中介处所签合同定了“高价”,到房管局所签合同定了“低价”,“差价”由黄某私下给付杨某,后因计较190余元手续费,杨某逾期交付房屋,黄某又起诉索赔违约金,双方打了场官司,分别多花了几千元诉讼费。
去年3月,黄某与杨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以65万元价款购买杨某名下住房,并有逾期不交付房屋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条款。签约当日,黄某向杨某支付定金3万元。随后,黄某与杨某到房管部门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房产价款57万元。黄某再向杨某支付部分房款5万元。而杨某名下银行账户收到房管部门汇入的房款56万余元,少了197.88元被房管部门以转让手续费扣除。很快黄某取得房屋产权证,但是杨某迟迟不腾房,黄某告上法院,要求杨某腾房并赔偿违约金、房屋租金、误工费、交通费以及各种损失共约8万元。
被告杨某辩称,原告未全部履行义务,因原告尚差197.88元未给付,导致原告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只要原告补齐197.88元,就同意腾房。不同意原告主张违约金等诉请。
红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就诉争房屋先后签订2份房屋买卖合同,两份合同均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第2份合同中内容与第1份合同不一致的,应视为对第1份合同内容的变更。第2份合同中未做明确约定的事项,仍以第1份合同内容为准。
原、被告签订第2份合同约定,被告当庭认可收到其应收的卖房款56万余元,逾期46天履行交付房屋义务,构成违约,应依约按每天40元违约金计算共计1840元。原告其他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被告杨某将诉争房腾交原告(审理期间执行完毕),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一次性给付原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840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请。诉讼费按照规定由原告负担4900余元、被告负担49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