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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3-09-11   阅读:
 关于印发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2007〕1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九日

合肥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监察、建设、民政、财政、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统计、价格、税务、土地储备、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金补贴,是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金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平均住房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见附表)。
廉租住房出租暂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第十二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布局、套数、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
第三章 申请与核准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申请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市区居民户口;
(二)申请家庭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根据本市财政承受能力、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领取《廉租住房申请表》,经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向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
(三)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优先配给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候租家庭较多时,按照公开摇号等方法确定配租家庭。
第十七条 实行租金补贴保障的家庭,应当与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并与房屋产权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方可领取租金补贴。《房屋租赁合同》须经公证机构公证。
实行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房屋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按期缴纳租金。租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情况。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由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调整租金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或者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家庭年收入超出规定标准或者现住房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报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九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二)擅自将廉租住房调换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肥东、肥西、长丰三县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合肥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合政[2003]139号)同时废止。
附表:合肥市廉租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统计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市建委 免收
2 拆迁管理费 市拆迁办 免收
3 人防易地建设费 市人防办 免收
4 白蚁预防费 市白蚁防治所 免收
5 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市建委 免收
6 工程质量监督费 市建委 免收
7 工程定额测定费 市建委 免收
8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市散装水泥办 免收
9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市墙改办 免收
10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市国土资源局 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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