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煤炭,总价款为10万元。甲公司收到煤炭后,向乙公司背书汇票1张,汇票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是丙公司。汇票到期后,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丙公司余额不足拒绝承兑。经多次协调无果,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买受人甲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甲公司收到货物后,向乙公司背书了10万元汇票,甲公司接收汇票后向银行提示付款,甲公司已经履行付款义务。汇票不能承兑后应根据票据权利追索,而不应当再次索要货款。
第二种意见:买受人接受汇票并不等于已经收到货款,只有在承兑变现后,才收到了相应货物的对价,所以汇票不能承兑后,买受人可以向出卖人主张货款。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是:
1、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是支付货物价款,背书汇票是给付货款的一种形式,但背书汇票并不理所当然的使得买受人获取货款。本案中,银行以出票人丙公司余额不足拒绝承兑,乙公司没有收到货款,甲公司没有完成支付货款法定义务,故而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货款。
2、银行拒绝承兑后,乙公司作为持票人对前手被背书人和出票人产生的追索权,是票据权利,该权利与乙公司作为买受人索要货款的权利是同时存在的,两者属于不同的权源,索要货款的权利因买卖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票据追索权因票据未能得到承兑而产生,两项权利并存,乙公司可以择一行使。
3、如果乙公司在行使票据追索权后又向甲公司索要货款,因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过程中已经取得货物的对价,甲公司可以以此进行抗辩拒付货款。如果乙公司在索要货款后又行使票据追索权,基于票据的无因性,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仍因承担付款责任,但乙公司多取得的款项构成了不当得利,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返还。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