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司罚决〔2018〕2号
当事人:宋小林,男,1970年12月出生,安徽省安庆市人,律师执业证号码13401199810542226,原系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主任。
经查明,2015年6月19日,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宋小林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失当为由提出抗诉;宋小林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上诉。2015年11月21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刑初字第00479号刑事判决,发回怀远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016年8月22日,怀远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宋小林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宋小林再次提出上诉。2017年6月7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有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刑初字第00479号刑事判决书、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蚌刑终字第00282号刑事判决书、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怀刑重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书、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3刑终343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在调查期间,已于2017年11月28日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宋小林,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宋小林书面明确表示不要求听证。
本机关认为,宋小林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经2018年1月10日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宋小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司法厅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