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司罚决〔2018〕1号
当事人:郭x。
经查明,2016年8月25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郭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6年12月28日,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赌博罪判处郭x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2017年9月11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郭x有期徒刑九个月;撤销原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已缴纳二十万元)。
上述事实,有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2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5刑终213号刑事判决书、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刑初449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机关在调查期间,已于2017年11月24日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郭x,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郭x书面明确表示不要求听证。
本机关认为,郭x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经2018年1月10日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郭x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司法厅
2018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