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仲勋诉被告蒋四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州民一初字第01165号
案件类型: 民事
案 由: 其他不当得利纠纷
裁判日期: 2015-05-11
法 官: 张广君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周仲勋
被 告: 蒋四海
原告代理律师: 李子宽 [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 杨柳青 [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
被告代理律师: 刘理 [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
文书性质:裁定
文书正文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仲勋,男,194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代理人:李子宽、杨柳青,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四海,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代理人:刘理,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仲勋诉被告蒋四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仲勋撤回对被告蒋四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广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卜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