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234号
刘长振等4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兼职律师执业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兼职律师执业,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一、淮北市(4人)
刘长振 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
徐娟娟 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
曹士文 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
刘懂礼 安徽许敬春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