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决字〔2017〕第237号
黄阳等16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执业机构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们申请变更的行政许可事项准予变更。
请你们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省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领取《律师执业证》。
一、宿州市(1人)
黄 阳 由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刘金莲律师事务所
二、蚌埠市(8人)
孙艳春 由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
张珍维 由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
张 俊 由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
杨 静 由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
李莉莉 由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
刘小好 由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
平 凡 由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
平俊杰 由安徽史怀畅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
三、阜阳市 (3人)
王国防 由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
栾慧子 由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 浩太律师事务所
郭 磊 由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
四、芜湖市 (4人)
吴晓玲 由安徽深蓝(合肥)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
褚 丽 由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
刘 傲 由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转入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
朱其凡 由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转入安徽徽瀚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