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L某在A公司处上班,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A公司未为L某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12月24日下午,L某下班打卡后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诊断为左外踝骨折、左膝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等多处损伤并行手术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L某承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L某与A公司协商赔付,A公司不愿给L某申请工伤认定且仅愿和解支付三四万元,L某伤情严重,迫于无奈找到我方委托我方进行工伤认定及后续赔付事宜。
【办案经过】
丁帅、赵婵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考虑到A公司未为L某缴纳社会保险,认定工伤后所有赔付均由A公司承担,因此工伤认定必须得L某自行申请,我方律师便积极为L某准备工伤认定材料,整理完毕后送往安徽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局工伤认定科。
L某于2024年05月21日经安徽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局认定为工伤,并于2024年7月6日经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九级。
因考虑本案诉讼时间以及执行风险等,委托人L某调解意愿强烈,希望尽快拿到钱,因此丁帅、赵婵律师便积极与A公司洽谈调解方案,从而达到阻止提起行政诉讼致使诉讼时间拉长风险加大。
最终在丁帅、赵婵律师以及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仲裁委的多轮调解下,双方同意以赔付金额15万调解结案,并约定违约金1.5万元,由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仲裁委出具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