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受害人黄某在A公司处上班,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工种为普工,主要工作内容为驾驶叉车,A公司未为受害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8月6日13时许,受害人黄某下班途中于长宁大道与明珠大道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于2022年8月6日14时25分宣告死亡。
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受害人承担同等责任。A公司于2023年06月28日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局为受害人黄某申请工伤,于2023年7月5日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组织人事局认定为工伤。
在工伤认定书下达后,A公司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推翻黄某的工伤认定。
【办案经过】
赵婵律师、丁帅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考虑到A公司未为受害人黄某缴纳社会保险,认定工伤后所有赔付均由A公司承担,且A公司已提起行政诉讼拖延赔付时间,若继续诉讼,存在A公司转移财产,导致后续执行不能的风险。
因此考虑本案诉讼时间以及执行风险等,在丁帅、赵婵律师的代理下行政诉讼一审胜诉维持工伤决定后,便积极与A公司洽谈调解方案,从而达到阻止其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致使诉讼时间拉长风险加大。
最终在赵婵律师、丁帅律师以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仲裁委的调解下,双方同意以赔付金额110万调解结案,扣除A公司先行垫付4万元费用,再给付给当事人106万元就本案一次性了结,由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仲裁委出具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