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债权人H某与债务人Y某系朋友关系,借给Y某10万元,Y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H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借款时间为三个月,10月2日前归还,逾期未还,按日息千分之一计算,最晚归还时间不得超过12月2日,否则H某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款人要承担全部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借款人用XX地往宅一套作为抵押...”Y某在借条上签字按手印,双方约定的利息Y某按约支付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金并未归还。债权人H某不幸离世,留下债务人Y某的借条,H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向Y某主张归还借款,Y某迟迟拖延不予归还。H某第一顺序继承人无奈下委托丁帅、赵婵律师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丁帅、赵婵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仔细审阅案件材料,关于借条中约定的利息,依据法律规定,双方约定利息的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我方查询了一下2021年10月LPR为3.85%,四倍为15.4%,2022年7月LPR为3.7%,四倍为14.8%,借条约定的是日息千分之一,年利率为36.5%,超过法律标准的基本不会被法院支持。即存在债务人Y某之前归还的超额利息被认定为本金的风险。
最终在丁帅、赵婵律师以及合肥庐阳区人民法院的调解下,扣除债务人Y某之前归还的超额利息,双方同意以赔付金额9万调解结案,由合肥庐阳区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