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当事人李某在A公司处上班,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主要工作内容为渣土保洁员,A公司未为当事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7月份,当事人李某在某片区工作时,行至肥西县蓬莱路与站下路交口北侧下桥口处,不慎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当事人李某无责。当事人李某2023年10月7日经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4年3月19日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因工负伤项目确认书确认申请人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2024年6月17日经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四级。
当事人李某与公司协商无果,遂打算委托律师走法律途径维权。
【办案经过】
丁帅、赵婵律师接受当事人李某的委托后,考虑到A公司未为当事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认定工伤后所有赔付均由A公司承担因考虑本案诉讼时间以及执行风险等,当事人李某调解意愿强烈,希望尽快拿到钱,因此丁帅、赵婵律师便积极与A公司洽谈调解方案,从而达到阻止提起行政诉讼致使诉讼时间拉长风险加大。
案件在开庭前并未协商出方案,开庭后在丁帅、赵婵律师多轮调解下,双方同意以赔付金额63万调解结案,由安徽省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出具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