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委托人Y某与S某曾经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登记结婚,于2010年生育一子,于2015年生育一女。而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8年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1、房产:双方在X市房屋归女方一人所有,房屋按揭款由男方负责还清。(该房产自离婚五年后后,女方可自由变卖)。”案涉房屋在房产证上显示为Y某与S某共同共有,因房屋存有贷款,所以离婚后也一直没有办理过户。S某于2024年不幸非正常死亡,未留有遗嘱,S某的父母及子女均系S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委托人Y某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被告知需法院生效判决才可办理,案涉房屋系S某遗产还是Y某个人财产存在争议,遂诉至法院进行确认。
【办案经过】
赵婵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仔细审查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案涉房屋系S某生前按离婚协议处分的财产,依离婚协议约定属于Y某所有,不属于S某的遗产,因此S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案涉房产没有继承权。最终在法院支持了Y某的诉请,确认案涉房产系Y某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