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H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车碰撞到Y某停放在机动车道内的压路机,造成H某受伤,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认定Y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H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H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另查明,该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事故发生后,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H某向法院起诉要求Y某赔偿210790.04 元。本案被告Y某收到H某的起诉材料后便前来咨询委托。
【办案经过】
赵婵律师、韩金宝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考虑到压路机是否属于机动车,需要购买强制保险,各地的司法裁决并不统一。对于伤者一方要求确认压路机需要购买交强险,可以协商处理调解处理,规避风险,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法院在调解过程中曾明确告知我方,若法院判决的话,会认定压路机属于机动车,我方需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即我方需承担的赔付金额将高达近20万元。
因此赵婵律师、韩金宝律师便积极与H某洽谈调解方案,从而达降低诉讼风险的目的。最终在赵婵律师、韩金宝律师以及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多轮调解下,双方同意以Y某赔付金额6000元调解结案,由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 附: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