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雷诉北京某国际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通过配偶投资经营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属于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7-1-490-006
关键词
民事/劳动争议/竞业限制/配偶/违约责任/权利平衡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31日,张某雷入职北京某国际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体育公司),任教学研发中心总经理,负责教学教研管理。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张某雷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两年的竞业限制期间,不得实施违反竞业限制的相关行为,同时约定竞业限制期间某体育公司向张某雷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张某雷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前12个月张某雷自某体育公司及关联公司取得收入的10倍。张某雷于2021年7月31日离职,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4097.44元。某体育公司向张某雷支付了5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张某雷之妻于2021年12月变更为天津某冠公司的投资人(持有95%的股份),经营业务与某体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张某雷之妻投资的天津某冠公司的关联公司为张某雷缴纳社会保险金。某体育公司认为张某雷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返还竞业经济补偿并承担违约责任,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张某雷返还某体育公司竞业经济补偿、支付违约金。张某雷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无需返还竞业经济补偿金及支付违约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09月27日作出(2022)京0105民初71326号民事判决:一、张某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某体育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34038.04元;二、张某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某体育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40000元;三、驳回张某雷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雷与其体育公司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02月04日作出(2024)京03民终68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张某雷任教学研发中心总经理,负责管理工作,对某体育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决策权,应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等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张某雷之妻作为投资人的天津某冠公司,在经营业务上与某体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属于竞业限制单位。考虑到张某雷与配偶之间具有紧密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经济利益上具有一致性,且其配偶的投资行为发生在张某雷从某体育公司离职后,故认定张某雷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综合考量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劳动者的主观过错程度、工资收入水平、职务、在职时间、违约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以及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法院酌定张某雷支付某体育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额,并判令返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09月27日作出(2022)京0105民初71326号民事判决:一、张某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某体育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34038.04元;二、张某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某体育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40000元;三、驳回张某雷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雷与其体育公司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02月04日作出(2024)京03民终68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约定竞业限制等方式,约束劳动者再就业方向,保护企业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配偶通投资经营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违反了竞业限制的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认定劳动者承担的竞业限制违约责任时,应当秉持适当惩戒与维持劳动者生存并重原则,衡平劳动者自主择业权与市场公平竞争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90条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71326号民事判决(2023年9月27日)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3民终683号民事判决(2024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