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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李某军诉深圳某方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以签订虚假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掩盖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10-19   阅读:

李某军诉深圳某方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以签订虚假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掩盖实施犯罪行为的处理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3-2-152-002

关键词

民事/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虚假合同行为/涉嫌犯罪/移送材料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2日,李某军、丁某峰、陈某海与深圳某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彬恶意串通建立境外洗钱通道获取非法收益,约定由李某军负责合作项目出资,刘某彬负责洗钱通道的建立和维护,丁某峰、陈某海负责非法资金市场来源和运营。李某军(甲方)和深圳某方公司刘某彬(乙方)签订了《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委托)合同》,刘某彬负责跨境商城网站(洗钱通道)的建设和维护,保证跨境网站平台(洗钱资金转移通道)正常使用。2020年4月22日、4月23日,李某军向刘某彬个人账户转款20万元。丁某峰先向刘某彬发送大量玉石类资料图片作为跨境虚假交易物品,疫情期间又改为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上述物资被监管后又改为服装皮衣、境外收单。期间丁某峰与刘某彬磋商均是围绕洗钱通道建立、逃避监管进行,没有涉及跨境商城软件框架设计的任何合同内容。2020年12月19日,因洗钱通道出现问题,刘某彬开始向丁某峰、李某军催要通道尾款。丁某峰、李某军以通道不能正常使用为由拒付,双方发生纠纷。2021年1月17日,李某军向深圳某方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于2021年5月12日提起解除合同之诉,深圳某方公司对此提出反诉,请求判令李某军向其支付网站开发余款30万元及违约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1)粤03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一、确认涉案《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委托)合同》于2021年1月22日解除;二、深圳某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某军软件开发费用20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三、驳回深圳某方公司的反诉请求。深圳某方公司提出上诉,以已交付软件开发成果为由要求李某军支付软件开发合同尾款。深圳某方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1408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李某军的起诉;三、驳回深圳某方公司的反诉。同时,涉嫌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涉案合同并非李某军与深圳某方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李某军与深圳某方公司签订和履行涉案合同的真实目的在于刘某彬与李某军、丁某峰、陈某海恶意串通,以签订虚假涉案合同的形式,由李某军出资,由丁某峰、陈某海负责非法资金市场来源和运营,由刘某彬负责在谷歌等境外电商平台虚构跨境商城网站,甚至通过丁某峰自称的“最黑暗”洋葱浏览器建立涉嫌跨境洗钱通道,掩盖李某军等四人通谋涉嫌跨境洗钱犯罪的行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不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该四人涉嫌违反了刑法强制性规定而可能构成洗钱犯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裁定驳回李某军的起诉及深圳某方公司的反诉,并将有关涉嫌洗钱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裁判要旨

在案证据表明双方当事人签订和履行所谓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真实目的是掩盖通谋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上不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8条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2022年4月11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408号民事裁定(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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