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环境研究所诉某电力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要注意统筹好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1-2-466-012
关键词
民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水电站建设/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
基本案情
某电力公司在贵州省罗甸县蒙江坝王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鳠)建设水电站,并于2021年5月建成发电。2021年12月,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水电站停止发电进行整改。2022年9月,经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调查评估,水电站建设导致保护区蒙江段核心区5.66㎞流水型河流生态环境完全丧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2715.25万元。评估报告建议:生态环境修复采取在异位恢复与受损生态环境同等类型和质量的河流生境并补偿期间损失的恢复方式,即在保护区坝王河实施斑鱯栖息地重建恢复工程,替代修复水电站对保护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根据上述调查情况,黔南州农业农村局与某电力公司经磋商达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某环境研究所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某电力公司拆除水电站、恢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并承担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贵州省黔南X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30日作出(2022)黔27民初127号民事判决:某电力公司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支付环境研究所合理费用3642.30元和律师代理费2万元,驳回某环境研究所的其他诉讼请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6日作出(2023)黔民终557号民事判决,将律师代理费调整为4万元,其余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所采用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经论证后提出,湖北省某某水生态保护研究院在《贵州省罗甸县上立亭水电站对蒙江坝王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中予以认可,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在《评估报告》中予以采纳,相关修复方案已经报有关部门同意后实施。修复方案立足提高“保护区”整体保护效果,采用在受损区域异位恢复与受损生态环境基线同等类型和质量的生态服务功能,即在保护区坝王河恢复同等长度的自然流水型生境河流长度,并补偿生态系统服务的期间损失。经评估,某电力公司须承担坝王河斑鱯栖息地重建恢复费用、斑鱯产卵场重建修复费用,人工增殖放流费用,监管、监测、修复效果评估费用,同时承担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该损失主要评价自然流水型生境丧失导致的生态服务功能的损失,与本案恢复自然流水型生境的修复思路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某环境研究所主张某电力公司应当赔偿水电站造成斑鱯以外的其他物种的损失,该损失计算以评价生物资源量的损失为基础,与本案恢复自然流水型生境的修复思路不相匹配。法院认为,采取不同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及生态环境损害的计算会存在不同。本案立足于“保护区”设立初衷,对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斑鱯进行重点保护,从而采取在保护区坝王河恢复同等长度的自然流水型生境河流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在确定修复方案的基础上确定修复费用和赔偿损失的金额。《评估报告》关于上述费用和损失的承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
法院在审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当综合考量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修复效果、企业生存发展等因素选择最优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原位恢复不具经济性的情况下,评估鉴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建议采取在受损区域异位恢复与受损生态环境基线同等类型和质量的生境并补偿期间损失的修复方案,有利于提升受损区域整体保护效果,能够实现受损区域保护目标的的,法院可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4条、第1235条
一审:贵州省黔南X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黔27民初127号民事判决(2023年6月30日)
二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黔民终557号民事判决(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