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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某某林集团总公司诉上海米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侵犯驰名商标权案件相关外文商标翻译的认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10-23   阅读:

某某林集团总公司诉上海米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侵犯驰名商标权案件相关外文商标翻译的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9-2-159-001

关键词

民事/侵害商标权/驰名商标/外文商标/中文译名

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林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林公司)诉称,其1980年注册的第136402号“MICHELIN”商标及1990年注册的第519749号“米其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轮胎等商品上),经过持续的使用和宣传推广,已经构成驰名商标,且已有数十次驰名商标认定及保护记录。“米芝莲”是“MICHELIN”在香港、澳门及广东等粤语地区的粤语翻译,且已被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悉;尤其是某某林公司出版发行的餐厅评价指南“Michelin Guide”(被翻译为《米芝莲指南》或《米其林指南》,其权威性被全球及中国公众所广泛知悉和认可。被告上海米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米某某公司)自2013年开始,在其直营及下属加盟的奶茶餐饮店中使用“米芝莲”商标;上海米某某公司在自己的官方网站品牌故事页面中宣传介绍称“我的名字叫‘米芝莲’。在香港话里,‘米芝莲’就是米其林的意思,是全球最顶级的那个餐厅指南……”。某某林公司请求认定其“MICHELIN”及“米其林”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请求制止上海米某某公司使用“米芝莲”标识的行为。

被告上海米某某公司辩称,“米芝莲”并不是对第12类“MICHELIN”“米其林”商标的翻译、摹仿。中国相关公众未称呼过某某林公司的轮胎为“米芝莲轮胎”。某某林公司在中国内地未投入使用“米芝莲”标识。

国家商标局在相关不核准案外人“米芝蓮”、“米芝莲”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中指出,“米芝莲”与 “MICHELIN”构成对应关系,且经过某某林公司长期大量使用,其“米芝莲”标识在餐饮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与该行业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对其不予核准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相关裁定中以在案证据表明“米芝莲”与“MICHELIN”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为由,亦对上海米某某公司申请的多个“米芝莲”及其相关商标裁定不予注册、无效宣告。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18)鄂 01 民初 3552 号民事判决:一、上海米某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某某山泡芙蛋糕店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某某林公司第 136402 号“MICHELIN”、第 519749 号“米其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店铺、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经营活动中使用“米芝莲”“米芝蓮”标识;二、上海米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停止将“米芝莲”作为其企业字号,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米芝莲”“米其林”“MICHELIN”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三、上海米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www.**mizhilian.com”域名;四、上海米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某某林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000 万元;五、武汉市江汉区某某山泡芙蛋糕店、尤某红对判决第四项确定的赔偿金额在 2 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六、上海米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需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提交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上海米某某公司负担);七、驳回某某林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9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海米某某公司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8日作出(2022)鄂知民终19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某林公司所主张认定驰名商标的“MICHELIN”“米其林”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制度上规定的“翻译”,是指被诉商标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或习惯使用,或者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语言文字与他人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商标的外文翻译,不仅仅是语言翻译,更是一种文化翻译,并非简单的语言置换,而要从跨文化角度将不同种语言、文化相融合。对于外文商标的中文译名,事实上既可能、也可以存在多个不同的中文译名,属于特定的语言现象。

具体到本案,虽然“MICHELIN”的普通话翻译为“米其林”,且在中国更多的接受并使用“米其林”作为“MICHELIN”对应的中文翻译,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米芝莲”与“MICHELIN”的语言对应关系。虽然“MICHELIN”的中文翻译之一为“米其林”,但是通过某某林公司所举证的中国的网络媒体、报纸、期刊所涉及“米芝莲”的报道或介绍,包括部分词典对“米芝莲”的英文翻译,以及中国粤语传播范围等,可以确定,在中国,“米芝莲”与“MICHELIN”“米其林”存在不可分割的语言对应关系,该种称呼和使用方式,不仅为中国香港、澳门的公众所熟知并使用,也为中国的相关公众所知晓。综合全案情况,法院认定上海米某某公司使用“米芝莲”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裁判要旨

驰名商标制度上规定的“翻译”,是指被诉商标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或习惯使用,或者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语言文字与他人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在判断相关语言是否具有翻译关系时,不仅需要考虑相应语言习惯、地域差异,还要尊重市场现状,平衡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保护消费者免受来源混淆的合法权益。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

一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3552号民事判决(2021年8月16日)

二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知民终190号民事判决(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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