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某机械股份公司诉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电商平台展示内容与制造行为的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3-2-160-017
关键词
民事/侵害发明专利权/电商平台/展示内容/经营者/制造
基本案情
意大利某机械股份公司系专利号为02829511.0、名称为“用于破碎并筛分石头的铲斗”的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其发现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在“爱采购”“搜了网”“材料网”上发布的产品照片内容与专利产品相同,除标注数量、售价等信息外,还标注了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的商标,产地显示为山东济宁,同时还标注有产品的工作原理。意大利某机械股份公司比对后发现上述电商平台上许诺销售的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产品的工作原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同,部分照片所显示的产品上还标注有意大利某机械股份公司的商标,遂起诉要求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确认电商平台上的照片系专利产品照片,并称照片来源于互联网;工作原理来源于该公司购买两台专利产品时获得的产品说明书内容;电商平台上关于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产品的商标、产地、数量的信息都是该公司为了销售产品杜撰而来,均不真实,该公司实际上并无制造、销售所展示产品的行为。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仅凭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在电商平台上发布的信息不足以认定该公司存在制造、销售行为;虽有许诺销售行为,但因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曾购买过两台专利产品,则网页上发布的工作原理并不一定是指被诉侵权产品的工作原理,而有可能是指专利产品的工作原理,所以无法认定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在电商平台上许诺销售的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2021)鲁01知民初931号民事判决:驳回了意大利某机械股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意大利某机械股份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制造、许诺销售的破碎斗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该公司的制造、许诺销售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其虽因涉案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届满而无需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但仍应根据意大利某机械股份公司的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故于2023年8月31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终2021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知民初931号民事判决;二、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意大利某机械股份公司经济损失90万元;三、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意大利某机械股份公司合理维权开支2000元;四、驳回意大利某机械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在电商平台上许诺销售的破碎斗中,有五款产品各自在“爱采购”“材料网”“搜了网”上的销售链接旁均展示有产品图片,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确认图片中的产品即为专利产品。同时,上述五款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网页中亦大量使用了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所确认的专利产品图片。再结合销售网页上显示的品牌、产地、价格、型号、数量等信息,足以认定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作出了销售网页图片所展示产品的意思表示,构成对该产品的许诺销售行为,因此可以认定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在“爱采购”“材料网”“搜了网”许诺销售的该五款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此外,上述五款被诉侵权产品销售网页中标注的产品信息,包括品牌“金耀”、产地“山东济宁”、型号系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自编、数量上百台等,均与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仅采购两台“100%意大利进口”“MB”牌破碎斗的情况相矛盾;且与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关于其所购两台专利产品已于2020年售出的陈述冲突,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上述主张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同理,综合考虑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在多个电商平台上许诺销售上述五款被诉侵权产品,以及销售网页中关于产地、数量的记载,网页图片显示陈列有数台被诉侵权产品等因素,再结合网页中标注的“厂家直销”“电联定制”等内容,以及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未能举证说明其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来源情况等事实,可以合理推定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存在制造上述五款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至于销售行为,因意大利某机械股份公司未举证证明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实际销售有被诉侵权产品,故对意大利某机械股份公司的相应主张不予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关于其在“爱采购”“材料网”“搜了网”上就被诉侵权产品所标注的信息虚假,仅是出于宣传产品目的而编造的主张,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有害于电子商务诚信体系的建设,更不能在面临意大利某机械股份公司的专利侵权主张时成为其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对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的这一抗辩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制造并在“爱采购”“材料网”“搜了网”上许诺销售的五款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山东某工程机械公司实施的制造、许诺销售上述被诉侵权产品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人在电商平台上展示的产品销售链接中关于产品型号、产地、数量的标注以及“厂家直销”等描述,合理推定被诉侵权产品由其制造。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本案适用的是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17条
一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知民初931号民事判决(2022年4月28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021号民事判决(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