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文化旅游投资公司诉欧某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6-2-111-010
关键词
民事诉讼/房屋租赁合同/送达方式/穷尽/公告送达/诉权保护
基本案情
某文化旅游投资公司诉欧某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在案涉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惠州市麦地巴黎广场清风阁1521房”为欧某婷的送达地址,某文化旅游投资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时亦明确上述地址为欧某婷的常住地址。惠城区人民法院在送达时却未按上述当事人提供的常住地址进行送达,而是向欧某婷户籍所在地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在欧某婷未签收的情况下直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导致欧某婷未参加庭审。一审庭审结束后欧某婷即向一审法院提起了反诉状、答辩状。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3日缺席判决如下:欧某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某文化旅游投资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物业服务费合计33791元。欧某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13民终538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302民初1213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理由
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在案涉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惠州市XX房”为欧某婷的送达地址,某文化旅游投资公司在一审起诉时亦明确上述地址为欧某婷的常住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本案应以上述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但一审法院未按上述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在未穷尽送达方式的情况缺席审理、判决,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程序严重违法;且本案上诉人在一审庭审结束后即向一审法院提起了反诉状、答辩状,不属于下落不明的情形;故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送达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的行使,因此在处理送达问题时需注意在保护诉权与司法效率的价值之间做好平衡,公告送达是一种推定送达,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8条、第9条
一审: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302民初12137号民事判决(2023年4月3日)
二审: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13民终5389号民事裁定(202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