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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谢某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仲裁庭无管辖权时径行裁决驳回当事人申请的,属于“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10-25   阅读:

谢某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仲裁庭无管辖权时径行裁决驳回当事人申请的,属于“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0-1-445-001

关键词

民事/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管辖权/撤销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30日,谢某甲和谢某乙签署《股权转让并代持协议》(以下简称《代持协议》),约定谢某甲以100万元价格受让谢某乙持有的俊某公司5%股权,并交由谢某乙代持。该协议第六条约定:“因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均同意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据深圳市仲裁委的现行规则进行裁判。”同日,谢某甲通过刘某某的账户向谢某乙指定的账户转款50万元。2020年3月3日,谢某甲(乙方)和谢某乙(甲方)签署《协议书》,约定双方就《代持协议》协商达成:谢某乙负责退还谢某甲50万元资金及利息,分12期支付,自2020年5月20日起每月21日前支付每期42000元,谢某乙还需在2021年5月20日一次性补回谢某甲3万元。其中第6条约定:“由本协议代替原乙方与谢某乙签订的代持协议书,并具一切法律责任。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书》未对争议解决方式进行约定。

谢某甲于2020年8月7日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谢某乙退还第1、2期资金及利息共计84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谢某甲在开庭时当庭提交了《代持协议》,谢某乙未到庭参加诉讼,谢某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庭后提交《关于对<股权转让并代持协议>的质证意见》,认为“根据《代持协议》第六条的约定,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而原告在起诉时故意不提交该证据,采取隐瞒重要证据的方法骗取法院立案。本案不应由白云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粤0111民初25931号民事判决认为,谢某乙主张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此不作审查。判决:谢某乙向谢某甲退还第1、2期资金及利息共计84000元。谢某乙不服,上诉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粤01民终190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谢某甲于2022年1月4日依据《代持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1.裁决谢某乙向谢某甲退还资金和利息共计42万元(2020年7月起至2021年4月共10期的应退还款项);2.裁决谢某乙向谢某甲支付补偿款3万元;3.裁决谢某乙承担谢某甲因主张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6000元、差旅费1000元;4.仲裁费用由谢某乙承担。深圳国际仲裁院适用自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的《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20年修正)》进行了审理,仲裁庭于2022年6月22日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谢某乙未到庭参加庭审。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深国仲裁743号仲裁裁决,认为虽然《协议书》约定代替《代持协议》,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代持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仍然有效,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该协议受理仲裁裁决案并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仲裁裁决同时认为,即使《协议书》在签订之时确实受《代持协议》所约定的仲裁条款的约束,双方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诉讼中的行为已构成放弃仲裁管辖,因此,深圳国际仲裁院对《协议书》不具有管辖权。谢某甲要求谢某乙履行《协议书》约定的退还资金、利息并支付补偿款的义务并据此提出仲裁请求,因深圳国际仲裁院对《协议书》并无管辖权,仲裁庭决定驳回谢某甲的仲裁申请,谢某甲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裁决:1.驳回谢某甲的申请;2.仲裁费26630元由谢某甲承担。

谢某甲提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为:其依据《协议书》申请仲裁,如深圳国际仲裁院认为该院对《协议书》没有管辖权,应作出对仲裁裁决案无管辖权的决定并撤销该案,而非直接驳回仲裁申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3日作出(2022)粤03民特1519号民事裁定,撤销深圳国际仲裁院(2022)深国仲裁743号裁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指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五款规定:“仲裁院或者仲裁院授权的仲裁庭对仲裁案件作出无管辖权决定的,案件应当撤销。在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院作出;在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庭作出。”谢某甲系依据《协议书》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认为深圳国际仲裁院系根据《代持协议》受理仲裁裁决案并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然而仲裁裁决并未对谢某甲的仲裁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实质上是以深圳国际仲裁院对《协议书》无管辖权为由驳回了谢某甲的申请。根据上述规定,仲裁庭应作出无管辖权的决定并撤销案件。因此,仲裁裁决违反了《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应予撤销。

裁判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3日作出(2022)粤03民特1519号民事裁定,撤销深圳国际仲裁院(2022)深国仲裁743号裁决。

裁判要旨

根据仲裁规则,仲裁庭如认为其对仲裁案件不具有管辖权,应当作出无管辖权的决定并撤销案件。仲裁庭在认为其不有管辖权的基础上径行裁决驳回当事人申请的,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当事人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第60条

其他审理程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特1519号民事裁定(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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