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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王某华诉何某忠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婚姻家庭民事判决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10-26   阅读:

王某华诉何某忠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婚姻家庭民事判决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24-10-2-456-001

关键词

民事/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司法协助/婚姻家庭/财产分割

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某华申请称:请求认可并执行香港区域法院作出的婚姻诉讼案2021年第****号的命令。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18日,香港区域法院作出的婚姻诉讼案2021年第****号的命令。判令何某忠以无代价的方式将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物业所享有的一切权益、业权、权利、利益及福利让与王某华。该命令已于2022年4月22日转为绝对判令。涉案文件资料已经香港律师公证,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相关规定,现申请认可并执行香港区域法院作出的婚姻诉讼案2021年第****号命令。

被申请人何某忠未到庭陈述意见,亦未提出书面意见。

经审查认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婚姻诉讼案2021年第****号暂准离婚令,判令:王某华与何某忠于2006年6月**日在香港尖沙咀婚姻登记处(BM****)举行婚礼的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救的地步,并颁令上述婚姻须予解除,除非自此判令作出之时起计六星期内能向法院提出此判令不应转为绝对判令的充分因由。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婚姻诉讼案2021年第****号命令,命令:“1.答辩人何某忠须于绝对离婚令颁出后的6个月内以无代价的形式将他就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常平的****物业所享有的一切权益、业权、权利、利益及福利转让予呈请人王某华(“该内地物业的转让”);2.该内地物业的转让所涉及的一切法律费用及任何杂项开支均由答辩人何某忠及呈请人王某华平均承担。”2022年4月22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作出《暂准判令转为绝对判令证明书(离婚案)》,证明上述判令已于2022年4月21日转为最后及绝对的判令。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5日作出(2023)粤19协外认3号民事裁定:认可和执行香港区域法院作出的婚姻诉讼案2021年第****号命令的效力。裁定书送达后,各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为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婚姻家庭民事判决纠纷。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作出的婚姻诉讼案2021年第****号命令转为最后及绝对的判令时间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生效之后。因此,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申请人王某华已经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婚姻诉讼案2021年第****号的相关判令,该判令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何某忠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法院婚姻诉讼案2021年第****号命令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九条规定的不予认可和执行的情形。且该判令亦不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婚姻家族民事案件判决的条件。

裁判要旨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四条规定,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可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该安排施行之前,香港特区法院作出的涉及财产和子女抚养的判令当事人只能在内地法院重新提起诉讼,增加了当事人权利实现的时间及经济成本。本案准确适用了该安排的规定,依法行使了管辖权,在本案不具有该安排第九条规定的不予认可和执行情形的情况下,依法认可和执行了案涉民事判决。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第1、2、3、4条

一审: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19协外认3号民事裁定(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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