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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王某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矿机”买卖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10-26   阅读:

王某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矿机”买卖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1-2-084-001

关键词

民事/买卖合同纠纷/矿机/“挖矿”(挖“比特币”)/合同效力/公序良俗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9日,王某在闲鱼平台某卖家用户处购买两台芯动al0服务器。商品总价为3.9万元,运费1000元,实付款4万元。该用户发布的内容为非质量问题不退不换。根据平台信息显示,上述用户关联的支付宝账号为13***20所有人已经实名认证,货物于2022年5月19日发出后,王某拒收快件,该货物于2022年6月14日退回陈某处。后商家于2022年6月25日又重新补发货物,快递单号为SF135791501****,寄件人为陈某,寄件电话为131****8920,货物重量为16.5KG,共计三个包裹,为子母件。货物到达王某处后,王某称此次货物并非其购买货物,并于2022年7月4日向临邑县公证处提出申请,对上述货物进行证据保全,临邑县公证处指派公证员于同日前往临邑某农产品综合物流园顺丰快递营业点对上述快递进行查验,当场打开三个纸箱,其中,一纸箱内有白色机器,标签上印有“Model:M3-V2.OrderNO:ZD0028”的标识,一纸箱内机器标签印有“ANTMINERV9Submode:4.OT”的标识,一纸箱内为2组电源。查看完毕后,三纸箱均由上述顺丰速运工作人员重新封装后由顺丰速运保管存放。后该货物以王某拒收退回,于2022年8月24日被陈某签收。至今卖家未重新补发货物或者退回买家货款。

另查明,因王某闲鱼账户名为“是一个矿工呀”、在其主页其作为卖家有一句“矿过我承认”,在法院调解阶段,陈某称该服务器“一分钱都不值了”“国家不让卖了”,二审法院向陈某核实,案涉两台服务器实为“矿机”。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6日作出(2023)鲁1424民初56号民事判决:一、陈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返还货款3.9万元及利息(以3.9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陈某提出上诉。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8日作出(2023)鲁14民终2174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23)鲁1424民初56号民事判决;二、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某货款3.9万元;三、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首先,关于买卖协议效力问题。《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案双方所涉交易“矿机”,实为在网络上“挖矿”(挖“比特币”)的专用计算机设备,王某购买“矿机”,其目的也是通过购买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亦不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不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王某在明知“挖矿”的社会危害性及相关部门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继续购买“矿机”进行“挖矿”,陈某与王某之间就购买“矿机”形成的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应属无效。

第二,关于财物返还问题。《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陈某、王某“矿机”买卖协议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因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取得、占有对方的财产无合法根据,应当予以返还。王某已经以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为由将货物退回陈某,陈某应当返还王某机器款。

第三,关于王某主张货款的资金占用利息。王某本案中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为损失的一种,因陈某、王某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对因合同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故王某要求陈某支付利息的请求,不应支持。综上,陈某应向王某返还货款3.9万元。

裁判要旨

“挖矿”(挖“比特币”)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有限,不仅滋生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危及金融安全,且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巨大,严重污染环境。当事人以从事“挖矿”活动为目的从事“矿机”交易,有悖公序良俗,违反绿色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因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取得、占有对方的财产无合法根据,应当予以返还。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条、第10条、第143条、第153条、第157条

一审: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2023)鲁1424民初56号民事判决(2023年4月6日)

二审: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14民终2174号民事判决(202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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