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某某与某某区政府执行监督案-被执行人通过提供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等方式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执行完毕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203-001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信息公开/执行完毕
基本案情
符某某诉某某区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海中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桂05行初131号行政判决,判决某某区政府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符某某。某某区政府不服上述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提起上诉,广西高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桂行终19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生效后,符某某向北海中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2021)桂05执398号案执行。符某某请求某某区政府负担案件受理费,并依法公开以下政府信息:1.某某江河堤整治工程的合法性批准文件;2.某某江河堤所征用某某居委会1-7组的征地协议书;3.某某江河堤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费、补助费的发放、使用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北海中院于2021年12月23日召集双方当事人确认信息公开的范围及内容。12月27日,北海中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由某某区政府当场向申请执行人符某某送达了《信息公开告知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北海市2013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及某某江河堤所征用某某居委会1-7组的征地协议书及转账凭证,符某某确认并签收了上述材料。北海中院于同月28日作出(2021)桂05执398号结案通知书,将该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符某某不服该结案通知,认为该执行案尚未执行完毕,提出执行异议。北海中院查明,根据《信息公开告知书》载明,某某区政府现场提供了第1、2项的政府信息,第3项中关于某某江河堤工程中某某居委会1-7组被搬迁户发放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款的补偿款金额情况的信息,由符某某于2021年12月28日上午8时至12时或下午3时至6时到该区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查阅,并注明联系电话。但符某某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去查阅相关资料。
北海中院认为,该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已责令某某区政府履行行政判决,某某区政府亦依法履行了判决确定的答复告知义务,并向符某某公开了相关政府信息,该院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程序并不违法,应予以维持。北海中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2022)桂05执异8号执行裁定,驳回符某某的异议请求。符某某不服,向广西高院申请复议。广西高院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2022)桂执复182号执行裁定,驳回符某某的复议申请。符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2023)最高法执监484号执行裁定,驳回符某某的申诉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某区政府已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在北海中院主持下,某某区政府当场向符某某送达了《信息公开告知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北海市2013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及某某江河堤所征用某某居委会1-7组的征地协议书及转账凭证,符某某确认并签收了上述材料。某某区政府同时向符某某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并已交纳执行费500元。从以上情况看,被执行人通过提供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等方式履行了答复义务。执行法院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并无不当。申诉人如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另行主张。
裁判要旨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过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等方式履行公开义务,如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的,执行法院经审查一般可以认定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对公开的具体内容提出异议,认为不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的,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进行救济,原则上不属于执行案件审查范围。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本案适用的是2021年12月2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
执行异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桂05执异8号执行裁定(2022年3月8日)
执行复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桂执复182号执行裁定(2022年10月24日)
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484号执行裁定(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