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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刘某与肖某执行监督案-案外人优先购买权已得到有效保障,不应撤销拍卖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10-26   阅读:

刘某与肖某执行监督案-案外人优先购买权已得到有效保障,不应撤销拍卖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7-5-203-015

关键词

执行/执行监督/优先购买权/通知/拍卖

基本案情

肖某与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秀英法院)作出(2018)琼0105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1.解除肖某与龚某某于2016年11月23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2.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肖某购房定金390000元、购房款450000元、违约金390000元,合计1230000元;3.驳回肖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97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502元,由龚某某承担。

执行过程中,秀英法院查封了龚某某与刘某按份共有的位于海口市秀英区长滨四路**号某小区*号楼*层***房(以下简称案涉房产),于2021年7月27日作出(2020)琼0105执912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上述房产。2021年8月6日,秀英法院在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拍卖案涉房产公告。2021年8月31日,刘某向秀英法院递交申请,称公告上无其享有优先购买权信息。2021年9月8日,秀英法院撤销首次拍卖公告后重新在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发布公告,将刘某列为第一顺位的优先购买权人,并向刘某在海口的房产地址即案涉房产邮寄送达拍卖相关裁定和拍卖告知书,但被刘某拒收。2021年10月10日,买受人冯某以最高应价胜出,拍卖成交。2021年10月29日,刘某向以秀英法院未有效通知其参与竞买,未保障其优先购买权为由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

秀英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琼0105执异191号执行裁定,驳回刘某异议请求。刘某不服,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口中院)提出复议,海口中院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2022)琼01执复41执行裁定,撤销秀英法院(2021)琼0105执异191号,发回秀英法院重新审查。秀英法院于2022年8月30日作出(2022)琼0105执异60号执裁定,驳回刘某异议请求。刘某不服,向海口中院提出复议。海口中院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2022)琼01执复166号执行裁定,驳回刘某异议请求,维持秀英法院(2022)琼0105执异60号执裁定。刘某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2023)琼执监22号执行裁定,驳回刘某的申诉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结合本案异议法院、复议法院的审查情况和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和理由,本案应重点审查的焦点问题为:秀英法院对案涉房屋的网络司法拍卖是否应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应当撤销拍卖情形。第六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本案中,刘某请求撤销对案涉房屋拍卖主要理由有二:一是秀英法院没有有效通知其作为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拍,损害其优先购买权;二是秀英法院虽然将其列为优先购买权人,但是没有告知其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

一、关于秀英法院实施网络司法拍卖是否向刘某有效送达的问题。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案中,根据刘某在其落款日期为2021年10月29日的《证据自述》中自述,其分别于2021年5月25日和2021年9月17日收到寄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四路**号某小区*号楼*层***房的邮政快递通知,并且每次都让快递员转寄给案外人刘某的户籍和居住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号院**号楼**号),快递员回复说是因为法院的文件,不能转寄,只能原路退回给法院……。经调阅秀英法院执行案卷,秀英法院的确分别于2021年5月19日和2021年9月17日通过法院邮政快递向海口市秀英区长滨四路**号某小区*号楼*层***房寄送拍卖通知书和拍卖裁定。上述两份“法院专递邮件详细单”右上角分别标注“5.25拒收”和“9.17拒收”,根据上述规定,拒绝签收应视为秀英法院已经送达。其次,秀英法院已于2021年9月8日发布第二次拍卖公告,该公告系通过网拍平台向全社会公示,该公告已起到了公示公告的效果,应视为对刘某履行了通知义务。故刘某主张秀英法院未通知其参加竞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拍卖应予撤销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二、关于刘某主张秀英法院虽然将其列为优先购买权人,但未告知其如何以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问题。刘某称秀英法院没有告知其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原因是没有告诉她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代码参与竞买。从查明的事实可知,秀英法院已经告知其享有优先购买权且已经将其列为第一优先购买权人,如其不清楚在竞买过程中如何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应该在拍卖开始前主动通过法院公告的联系方式自行向法院或者拍辅机构工作人员询问了解,但其怠于行使自己权利,应承担不利相关后果。

裁判要旨

法院拍卖前已经将被执行财产的共有人列为第一顺位优先购买权人,并且分别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和发布拍卖公告形式公告,视为法院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共有人没有通过法院公告的联系方式自行向法院或者拍辅机构工作人员询问了解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后以法院拍卖行为损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申请撤销拍卖的,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11条

执行复议: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琼01执复41号执行裁定(2022年4月24日)

执行复议: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琼01执复166号执行裁定(2022年12月6日)

执行监督: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琼执监22号执行裁定(2023年12月11日)

执行异议: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21)琼0105执异191号执行裁定(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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