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某氢能动力有限公司诉杭州欧某科技有限公司、长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不宜拆分权利要求分别确定专利申请权归属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3-2-160-005
关键词
民事/专利申请权权属/拆分权利要求
基本案情
广东国某氢能动力有限公司诉称:杭州欧某科技公司将双方合作期间所掌握的广东国某氢能动力有限公司关于某浸渗透系统的非公知技术信息披露给关联公司长某科技公司,用以申请专利,请求确认申请号为201910168129.6、名称为“石墨极板浸渗透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归其所有,并明确主张其单独所有,不同意共有。
杭州欧某科技有限公司、长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广东国某氢能动力有限公司没有向其提供任何与涉案专利创新相关的技术内容。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3、5-8、10与广东国某氢能动力有限公司提供给杭州欧某科技公司的技术方案构成实质相同,且无证据显示杭州欧某科技公司或者长某科技公司对前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出创造性贡献;权利要求4、9附加的技术特征与广东国某氢能动力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技术资料以及设备实物的技术特征无关,并且权利要求4、9附加的技术特征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长某科技公司对其权利要求4、9技术方案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广东国某氢能动力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放弃了对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4、9的技术方案的申请权的主张。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19)浙01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确认广东国某氢能动力有限公司为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3、5-8、10的技术方案的申请权人。杭州欧某科技有限公司、长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涉案专利申请权归其所有为由,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6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825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对于一项专利申请而言,一般只能存在一项专利申请权,该专利申请权既可以由某一主体单独享有,也可以由多个主体共同享有。虽然在一项专利申请中可以存在多项权利要求,且每一项权利要求均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但是专利申请具有整体性,如果这些权利要求在同一主题下,符合单一性要求,原则上不能将不同的权利要求分别赋予不同的专利申请权,否则就会在一项专利申请上产生多项专利申请权。一审法院错误地向广东国某氢能动力有限公司释明,致使其放弃涉案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4、9的技术方案的申请权,在此基础上,一审判决错误地将诉争专利申请的多项权利要求进行人为分割,在保留长某科技有限公司为诉争专利申请权利要求4、9的申请权人的同时,判决确认广东国某氢能动力有限公司为诉争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3、5-8、10的申请权人,从而导致在一项专利申请上产生了两项专利申请权。
因广东国某氢能动力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未提出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二审不宜直接改判本案,故予发回重审。
裁判要旨
基于一项专利申请仅存在一项专利申请权。一般情况下,不宜拆分权利要求,分别确定专利申请权归属。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5条(本案适用的是2021年12月2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5条)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2020年12月22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825号民事裁定(202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