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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王某甲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申请指定监护人案-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应遵循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10-27   阅读:

王某甲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申请指定监护人案-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应遵循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07-2-402-001

关键词

民事/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指定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争议/指定监护/共同监护

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某甲称:其系陈某之女。2022年3月11日,陈某因脑梗住院治疗,现在在某养老服务中心居住。陈某依靠鼻饲维持,叫她没有反应,大小便不能自理,不能自己翻身,吃饭、穿衣、大小便都需要别人照顾。现申请宣告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某甲为陈某的监护人。

陈某的代理人赵某称:其与陈某均系二婚,结婚时双方子女均已成年。陈某有高血压史,2022年3月11日陈某生病住院。2022年4月9日,其去看望陈某时,陈某无意识,叫其完全没有反应,正常需要打流食。如果陈某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愿意作陈某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系王某甲和王某乙之母。陈某与其配偶赵某均系再婚,二人结婚时双方子女均已成年。现陈某与赵某已共同生活十余年。陈某因病住院,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

经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陈某被鉴定为:器质性精神障碍(痴呆),无民事行为能力;陈某所在村委和王某乙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均证明陈某意识不清,长期卧床,不能自理。关于陈某监护人的指定,其配偶赵某、女儿王某甲和王某乙均要求作陈某监护人。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2023)鲁0321民特7号民事判决:一、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赵某、王某甲为陈某的共同监护人。本案依照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上述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陈某因器质性精神障碍,其思维表达能力和认知能力均受到严重影响。根据司法鉴定结论,陈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故王某甲申请宣告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陈某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之后的监护人问题。王某甲一并向法院提出指定监护人申请,为避免当事人诉累,本案一并作出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本案中,陈某配偶赵某与陈某系二婚,相濡以沫共同生活多年,赵某现年事已高,经常生病住院,生活亦需他人照顾,但在法院多次调查中,均表明愿意作陈某的监护人。王某甲作为陈某的女儿,在陈某住院及住养老院期间,经常探望并悉心照料,亦愿意作陈某的监护人。考虑监护本质是一种职责,多人担当起监护人的职责会对陈某的权益保护更加有利。现未有证据证明赵某、王某甲存在明显不符合担任监护人的情形,且赵某、王某甲均愿意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权益,法院认为由赵某、王某甲作为陈某的共同监护人较为适宜,也更有利于保护陈某的合法权益。王某乙在本案审理中,亦表示愿意作陈某的监护人,经审查,王某甲在陈某生病后照料相对更多,对陈某的情况更为清楚,故由王某甲和赵某作为陈某的共同监护人更为适宜。赵某、王某甲同时作为陈某的监护人,应当互谅互让、积极协商,共同维护好陈某的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

1.申请人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申请指定监护人的,可在一案中予以处理。申请人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同时申请指定监护人的,如果经审理认为应当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及时确定其监护人,避免诉累,可一并作出处理。

2.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人的原则及具体考量因素。因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之监护人的确定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因成年人作为被监护人往往存在生理机能退化、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复杂等特点,人民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应更为审慎。若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数人均要求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综合考量该数人与被监护人生活和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该数人的监护顺序、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结合数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因素,指定其中最适合的人为监护人。

3.根据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可以指定数人共同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法有资格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人的数人均有监护能力且均表示愿意担任监护人的,因监护本质是一种职责,如果多人担当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可以指定数人共同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是为了避免监护意见冲突妨碍被监护人权益保护,指定共同监护人以必要为原则,不宜过多。

指定监护应以一人监护为主,数人共同监护为辅。为防止监护人推诿,及时保障被监护人权益,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监护人一般为一人,若经审查如数人共同监护更有利于保障被监护人权益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数人共同监护。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4条、第28条、第3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一审: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23)鲁0321民特7号民事判决(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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