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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廖某生诉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庄某忠民间借贷纠纷案-公司进入强制清算后,债权人应依法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清算组未对其债权进行核定前,债权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10-27   阅读:

廖某生诉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庄某忠民间借贷纠纷案-公司进入强制清算后,债权人应依法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清算组未对其债权进行核定前,债权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6-2-103-007

关键词

民事/民间借贷/强制清算/债权申报/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4日,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以公司经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廖某生借款2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付,借款期限三年。庄某忠作为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愿为该借款向廖某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三年。借款期内,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计付了截至2021年7月3日止的利息,后续利息未再支付,借款期满后也未向廖某生履行还款义务。廖某生为此提起诉讼请求还本付息。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2022)闽 0103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廖某生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其利息(该利息自2021年7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庄某忠对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生效后,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以原判程序违法等为由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2023)闽01民申25号民事裁定,提审该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2023)闽01民再76号民事裁定:撤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22)闽0103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驳回廖某生的起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廖某生已向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现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起诉。

裁判要旨

1.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债权人在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后,是否仍有权以该债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规定是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清算组对债权人清算通知和公告的局限性的补充规定,最大程度上对已知债权人和未知债权人的权益作出保护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如清算组对其债权进行核定确认,则该债权无需导入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诉讼活动。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审理法院。”该纪要确定了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基本原则,并对相关管辖权问题作出指引。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关于管辖权的安排,仍应以《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的债权申报为前提,不能理解为排除债权申报前置程序的安排。因此在实践中,发现债权人利用信息差等规避上述管辖权的情况,受理法院应决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2.实践中,在公司强制清算前,也可能已存在部分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0条对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前已经开始,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时尚未审结的有关被强制清算公司的民事诉讼,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但应依法将原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清算组负责人。按照上述纪要规定,继续审理,这既是债权申报前置程序的除外情形,也是管辖权的例外安排,符合利益均衡保护原则。

关联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2条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1条

一审: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22)闽 0103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2022年6月9日)

再审: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闽01民再76号民事裁定(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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