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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唐某忠诉李某涛、王某波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涉及共有不动产确权分割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10-27   阅读:

唐某忠诉李某涛、王某波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涉及共有不动产确权分割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1-2-077-001

关键词

民事诉讼/债权人代位权/代位析产/不动产/专属管辖

基本案情

原告唐某忠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某涛、王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涛偿还唐某忠借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涛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唐某忠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因李某涛无财产可供执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19年6月17日,李某涛、王某波协议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房产、车位及车辆、债权皆归王某波所有,夫妻共有债务归李某涛偿还。因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唐某忠合法的财产权益,2021年4月12日,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李某涛与王某波《离婚协议书》第三条财产分割的约定,恢复李某涛、王某波上述房产、车位等财产的夫妻共有属性。因主要财产即房产、车位皆登记在王某波个人的名下,李某涛没有财产可供强制执行。唐某忠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李某涛、王某波夫妻共同财产即房产、车位进行析产分割,确认李某涛对案涉房产、车位享有50%的份额等。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2)粤1302民初4657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处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逐级报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2023)粤民辖285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302民初465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属三级案由共有纠纷项下的案由。该类纠纷应区别共有为动产还是不动产分别确定管辖。如果仅涉及动产的,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本案原告诉请确认被告李某涛对涉案房产、车位享有50%的份额,涉及对不动产的确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故本案为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涉案房产及车位均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因此,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裁判要旨

1.申请执行人可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析产案件多涉及债权人申请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析产,涉及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确权分割。人民法院在确定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管辖时,应注意区别析产分割的共有物为不动产或者动产,分别确定管辖。

2.析产分割的共有物为房屋、车位等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析产分割的共有物为动产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2021年修正)第28条

移送管辖: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302民初4657号民事裁定(2022年5月30日)

指定管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辖285号民事裁定(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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