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某投资公司与哈尔滨某创业公司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纠纷案-驳回起诉裁定生效后发生新的事实的,当事人可据此重新起诉,不能指令再审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6-2-252-001
关键词
民事/企业债权转股权合同/驳回起诉/新的事实/重新起诉
基本案情
哈尔滨某投资公司诉称:1.判令哈尔滨某创业公司给付哈尔滨某投资公司回购股权款1000万元,并以前述回购股权款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2.判令姜某、万某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判令姜某、万某共同给付哈尔滨某投资公司回购股权款300万元,并以前述回购股权款为基数,支付2021年1月1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4.由哈尔滨某创业公司、姜某、万某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哈尔滨某创业公司、姜某、万某均未答辩。法院经审理查明:哈尔滨某投资公司在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亦向哈尔滨市香坊区公安局经侦大队递交《举报信》。哈尔滨市香坊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根据其举报于2021年3月4日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姜某以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经查,哈尔滨某投资公司向公安机关递交的《举报信》,其所举报所涉人员、事实、经过及标的额与哈尔滨某投资公司提起诉讼主张的案件事实等情况完全一致。据此,结合公安机关已予以立案的情况,哈尔滨某投资公司所诉本案事实应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属于具有经济犯罪嫌疑,且公安机关至今未撤销刑事立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黑01民初10号之三号民事裁定:驳回哈尔滨某投资公司的起诉。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黑01民初10号之三号民事裁定:驳回哈尔滨某投资公司的起诉。哈尔滨某投资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哈尔滨某投资公司向公安机关递交的《举报信》,所涉人员、事实、经过及标的额与哈尔滨某投资公司提起诉讼主张的案件事实等情况完全一致。公安机关已对姜某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至今未撤销刑事立案。哈尔滨某投资公司所诉本案事实应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属于具有经济犯罪嫌疑的案件。于2022年8月11日作出(2022)黑民终460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哈尔滨某投资公司不服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7日作出(2023)黑民申1624号民事裁定:终结审查哈尔滨某投资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中哈尔滨某投资公司在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交举报信,其举报内容与民事诉讼主张完全一致,公安机关亦进行了立案侦查。故案涉民间借贷行为因涉嫌经济犯罪不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的范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因此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案二审裁定生效后,公安机关撤销了前述刑事立案,当事人以有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因现刑事立案撤销后,前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障碍已经由法定程序予以消除,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告知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另行起诉,有关法院亦已予以受理,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案再审审查。
裁判要旨
当事人对以案涉纠纷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服申请再审,因公安机关撤销刑事立案决定为新发生的法律事实,当事人可据此重新起诉,依法不能裁定指令审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122条、第216条(本案适用的是2021年12月2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21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
一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1民初10号之三号民事裁定(2021年12月27日)
二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黑民终460号民事裁定(2022年8月11日)
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黑民申1624号民事裁定(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