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诉陈某租赁合同纠纷案-农作物种植季划分与租赁期限不一致,农地租赁合同到期可暂缓腾退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1-2-111-002
关键词
民事/租赁合同纠纷/绿色原则/暂缓腾退土地/农作物成长期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原告潘某将自己约六亩的农田租赁给被告陈某进行蔬菜种植,每年租金为6000元。第一次签订租赁协议租期为5年,其后租赁协议一年一签。2021年10月6日,双方签订了2022年度的《租地协议书》,租赁期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租赁期满前,原告潘某以自己需要种植作物为由通知被告陈某不再续租,租赁到期后要求被告立即腾退土地,但遭到被告陈某拒绝。陈某认为,以往每年临近租期届满,双方都会顺利签订下一年的续租协议,在接到原告不再续租的通知时已经购买了下季蔬菜种植的种子,还有部分蔬菜已经播种育苗,并且准备了生产物资,为作物越冬给大棚重新进行了覆膜,退租将导致自己损失很大。目前蔬菜正处于成长期,成熟和采摘以及拆除大棚、整理土地都需要时间,如果现在腾退原告要弥补自己的损失。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在庭前组织了原、被告双方到现场调查,对案涉土地上的蔬菜目前种植状况和收成时间予以共同确认,对被告的投入和收入情况进行了了解,向原告释明了现在要求腾退有违《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法院还征询了双方对腾退时间的接受意愿。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2023)浙0211民初981号民事判决:被告陈某和将原租赁的土地于2023年8月31日前腾退返还给原告潘某,并支付原告潘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每月500元计算的土地占有使用费。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已经到期,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土地。但原被告双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将租赁到期日定为自然年度结束,并没有考虑到农作物的种植季尚未结束。强行腾退土地,必然铲除尚在成长期的农作物,将会造成极大的浪费,有违《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此种情形下只能待当季作物成熟后再行腾退。故法院综合考虑被告在租赁土地上的作物种植现状和生长周期,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2023年8月被告陈某和将案涉土地腾退给了原告潘某,本案顺利实现案结事了。
裁判要旨
在农作物种植季划分与租赁期限不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判决租赁合同到期可暂缓腾退土地,承租人支付出租人在土地延期占用期间的租赁费。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条、第509条、第733条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3)浙0211民初981号民事判决(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