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人身安全保护令可适用于终止恋爱关系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7-2-519-002
关键词
民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终止恋爱关系/骚扰/暴力/不法侵害
基本案情
林某(女)和赵某原系情侣,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林某提出分手。此后,赵某通过使用暴力、进行定位跟踪、使用窃听设备、破坏家门锁与电闸、安装监控摄像头等多种形式对林某进行骚扰,严重影响了林某的正常生活与工作,且对林某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林某多次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赵某调解,但赵某拒不改正。林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2023)浙0326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赵某殴打、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林某。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申请人自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以不正当方式,骚扰申请人,干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致申请人面临侵害的现实危险,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裁判要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规定将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由家庭成员扩大至曾经具有恋爱、婚姻关系或者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等人群,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的亲密关系中的不法行为。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9条
一审: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23)浙0326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