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通过自伤自残对他人进行威胁属家庭暴力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7-2-519-003
关键词
民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自伤自残/精神控制
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某(女)与被申请人李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议,李某多次以跳楼、到王某工作场所当面喝下农药等方式进行威胁。王某多次报警皆协商未果。为保证人身安全,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2022)鄂0111民保令5号民事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王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威胁申请人王某。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被申请人认可其在2016年5月和7月殴打和威胁申请人。申请人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视频、照片证明了被申请人2020年喝农药威胁申请人的事实。王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裁判要旨
精神暴力的危害性并不低于身体暴力的危害性。自伤、自残等行为必定会让申请人产生紧张恐惧的情绪,导致申请人精神不自由,从而按照被申请人的意志行事,该行为属于精神暴力。人民法院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通过伤害自己以达到控制对方的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扩大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范围,也为更多在家庭中遭受精神暴力的家暴受害人指明了自救的有效路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
一审: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1民保令5号民事裁定(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