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甲、张某诉韩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涉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4-2-442-001
关键词
民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抚养关系/监护权/未成年人/临时抚养/家庭暴力
基本案情
申请人韩某甲、张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判令:一、申请人韩某甲暂由申请人张某直接抚养;在申请人张某直接抚养期间中止被申请人韩某对申请人韩某甲的探望;二、禁止被申请人韩某暴力伤害、威胁申请人韩某甲;三、禁止被申请人韩某跟踪、骚扰、接触申请人韩某甲。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0日,申请人韩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张某与被申请人韩某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韩某甲由被申请人韩某抚养。法定代理人哺乳抚养申请人近四年后,无奈将抚养教育的责任交给了韩某。但是,学校老师多次给张某打电话诉说申请人韩某甲被殴打全身伤害的事情,法定代理人也多次要求韩某改正。为此,徐州市公安局东站派出所还专门对韩某殴打虐待孩子的事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韩某也向有关部门出具保证书,不再殴打虐待孩子。2022年11月29日,邻居发现韩某仍经常殴打虐待孩子,实在无法忍受其残忍程度,于是予以报警处理,警察出警后发现孩子伤情比较重,为此进行了立案,详见立案回执。对于韩某这种经常性的殴打虐待韩某甲的行为,对韩某甲无论是肉体上还是精神上都是一种严重的摧残和折磨,韩某的行为已经不适合继续伴随孩子健康成长。
韩某辩称,我打孩子是因为孩子品德问题,我把孩子教育的很好,而且孩子是自愿学习的,我是为了帮助孩子,刚开始处罚很轻,后来才变重了。
法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韩某于2013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4年8月13日生育一女韩某甲,2018年3月20日张某与韩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就抚养权进行约定:“女儿由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因女方无稳定工作,男方日后不再向女方要女儿的抚养费。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女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男方”。张某与韩某离婚后,韩某甲一直由韩某直接抚养。
韩某在直接抚养韩某甲期间,以韩某甲违反品德等为由采取木棍击打其手部、臀部、罚跪等方式多次对其进行体罚,造成韩某甲身体出现多处软组织挫伤。2022年9月5日韩某曾因对韩某甲体罚,被徐州市鼓楼区公安局东站派出所出具鼓公(东)告诫字[2022]12号《家庭暴力告诫书》,载明:“韩某与韩某甲共同生活期间,韩某采取暴力的方式,对韩某甲的手臂、背部、腿部进行殴打,造成韩某甲上述部位多处软组织挫伤”。2022年11月29日,因韩某对韩某甲实施家暴行为,造成韩某甲臀部、大腿等部位多处软组织挫伤,公安机关依法将韩某甲交由其母亲张某临时照料。韩某还存在当申请人韩某甲无法完成其布置的国学作业的情况下,不准许韩某甲前往学校上课的行为。2022年12月8日原告张某将被告韩某诉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为保障韩某甲的人身安全,申请人韩某甲、张某于2022年12月8日向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一、申请人韩某甲暂由申请人张某直接抚养;二、禁止被申请人韩某暴力伤害、威胁申请人韩某甲;三、禁止被申请人韩某跟踪、骚扰、接触申请人韩某甲。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一、中止被申请人韩某对申请人韩某甲的直接抚养;申请人韩某甲暂由申请人张某直接抚养;二、禁止被申请人韩某暴力伤害、威胁申请人韩某甲;三、禁止被申请人韩某跟踪、骚扰、接触申请人韩某甲。本裁定有效期至变更抚养权纠纷判决生效之日止,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韩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裁定书送达后,韩某申请复议,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韩某的复议申请。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是孩子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积极学习家庭教育相关知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要学会运用恰当的教育方式开展子女教育,而非采取对未成年人进行体罚等简单粗暴的错误教育方式。人民法院在处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应当遵循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人格尊严,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被申请人韩某作为韩某甲的直接抚养人,在抚养期间存在严重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行为,故申请人张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裁判要旨
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未成年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将未成年人暂由其他监护人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可依当事人申请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指定其他监护人行使临时直接抚养权,该措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