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律顾问 » 民事参考案例 » 正文
(2024年)李某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作品缩略图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11-02   阅读:

李某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作品缩略图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9-1-158-001

关键词

民事/著作权权属、侵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合理使用/缩略图

基本案情

李某诉称: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直接使用李某作品,并利用李某作品的知名度,将涉案作品作为广告入口直接导流至第三方网站用于商业广告目的,使用过程既未对李某作品进行署名,亦未向李某支付报酬,侵害了李某对作品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请求法院判令:1.某公司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对李某进行书面道歉,消除影响;2.某公司赔偿李某合理支出律师费每案1000元;3.某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每案2000元。

某公司辩称: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缩略图”的形式使用网络上公开传播的图片,涉案图片来源于网络,其上并未有任何署名,从图片本身都无法使公众知晓其与作者之间的关联,而某公司提供的仅是缩略图,故某公司未侵犯作者的署名权。某公司使用“缩略图”的行为并未影响权利人对图片的正常使用,亦未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对于图片的合法权益,并未从中直接获取经济利益,所实施的提供缩略图的行为适用“避风港”原则,且已构成合理使用,故其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某公司在涉案图片上加载广告链接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调整的范畴。李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损失或某公司的获利情况,其所提出的赔偿金额畸高。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在2020年4月30日通过搜狐账号“大某同学”发表了标题为《欧洲九大文化城市之一,充满北欧优雅,到处都是特色建筑》《塞班岛最有趣的沙滩,沙子像星星,游客禁止带走却可以花钱购买》的文章,并主张文章中的两张配图构成摄影作品,其为涉案摄影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权人。

在某公司搜索网站首页地址搜索框内输入“欧洲九大文化城市之一,充满北欧优雅,到处都是特色建筑”,检索结果出现的网页包括涉案被诉侵权图片在内的多张图片,且该图片下方标有广告字样,点击图片中部偏上的位置,页面跳转到带有“丝路教育”字样和标识的网站;在搜索框内输入“塞班岛最有趣的沙滩,沙子像星星”,检索结果出现的网页包括涉案被诉侵权图片在内的多张图片,且该图片下方标有广告字样,点击图片中部偏上的位置,页面跳转到带有丽江旅游攻略旅游最佳路线推荐的网页。

经对比,某公司确认,该被诉侵权图片与李某主张权利的摄影作品基本相同,而涉案被诉侵权图片系由其提供,提供方式是通过该公司的算法匹配,在公众进行图片搜索时,算法将相应图片匹配到其广告用户,并添加广告标识,由用户选择是否查看,且可以通过点击某公司提供的原图链接跳转至原网页。

一审法院同时查明,使用某公司的涉案搜索网站,按双方确定的搜索方式,选定不同的关键词,在图片搜索时,排在前面位置的为带有广告字样的图片,点击该图片、点击该图片下“广告”字样所在的文字链接,会进入广告投放者的网站,点击“锁链”样式的图标,则会进入与广告投放者不相同的网站。该不相同的网站中,有的网页中包括该图片,有的则没有该图片。同时,对于无“广告”字样的图片,点击会直接进入载有该图片的网页,且无“广告”字样的图片,鼠标放置该图片上会有查版权、看来源、找相似的选项。某公司确认该“锁链”链接是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的其他类似案件发生效力之后,于2021年增加的。同时,某公司向广告用户提供的图片,有部分为其自行购买。

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粤0192民初20242、20243号民事判决:一、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李某赔偿每案600元,两案共1200元;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公司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2021)粤73民终7310、7311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20242、2024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公司向网络用户提供图片搜索服务,应认定其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主流的网络图片搜索服务均未提供点击缩略图直接跳转至原始网页的功能,而是需要用户另行点击相应的链接或者标识跳转至图片原始网页,故某公司在缩略图上设置“锁链”标识的行为并未超出用户通常的操作习惯,亦不会不合理地增加用户通过图片搜索服务查找涉案摄影作品的难度。某公司作为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其上述广告行为并未改变自然搜索的结果,也不会导致网络用户无法通过搜索结果查找原始网页,实质上既不影响李某涉案摄影作品的正常使用,亦未不合理损害李某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客观上还能够增加该作品的曝光量,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不打破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某公司对涉案摄影作品缩略图的使用并未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综上,某公司图片搜索提供的涉案摄影作品缩略图均为其根据网络用户输入的搜索关键词自动生成的搜索结果,即使其在排列结果靠前的搜索结果上附加了广告链接,亦未影响网络用户实现其搜索图片及其原始网页的目的,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某公司关于其作为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未侵害李某涉案摄影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能够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粤0192民初20242、20243号民事判决:一、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李某赔偿每案600元,两案共1200元;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公司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2021)粤73民终7310、7311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20242、2024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判断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提供作品缩略图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需要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使用目的和方式、是否构成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作品、是否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及是否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等因素。对于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作品缩略图的行为,不影响相关作品的正常使用,且未不合理损害权利人对该作品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网络搜索服务提供者未侵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2项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第5条

一审:广州互联网法院(2021)粤0192民初20242、20243号民事判决(2021年10月19日)

二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1)粤73民终7310、7311号民事判决(2022年12月16日)


 
 
 
  合肥律师推荐  
赵婵律师
专长:民事诉讼,法律顾问
电话:1822619724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822619724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