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诊断公司诉程某、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认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3-13-2-176-006
关键词
民事/侵害技术秘密/载体/技术方案/技术信息
基本案情
上海某诊断公司系光激化学发光免疫检测系统的研发企业。程某原为该公司的核心技术开发人员,负责微粒研发制备,离职后进入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工作。上海某诊断公司认为,程某将其掌握的“光激化学发光分析系统通用液”技术秘密擅自披露给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直接使用该技术秘密制造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并予销售。上海某诊断公司以程某、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前述行为构成对其技术秘密权益的侵害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19)沪73知民初429号民事判决:程某、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停止侵害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程某、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9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技术秘密通常以图纸、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操作指南、实验数据的形式来体现,权利人为证明其技术秘密的存在及其内容,通常会在体现上述技术秘密的载体文件基础上,总结、概括、提炼其需要保护的技术信息,其技术秘密既可以是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构成技术方案的部分技术信息。权利人在从其技术资料等载体中总结、概括、提炼秘密信息时,应当允许将其具有秘密性的信息结合现有技术及公知常识形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请求保护。权利人从其不为公众所知的工艺规程、质量控制标准等技术文件中合理提炼出的技术方案,只要不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即可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本案中,上海某诊断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为8个技术方案,每一技术方案包括若干技术信息,在后技术方案对在前技术方案的技术信息作出进一步限定或增加,从而形成层层递进的技术方案。涉案技术秘密中的微粒CV值、粒径等技术信息在上海某诊断公司的技术文件中均有对应记载。上海某诊断公司根据其技术文件,并结合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公知常识的合理总结与提炼,能够证明上海某诊断公司实际拥有并掌握上述技术方案,程某、成都某生物科技公司关于涉案技术秘密的相应信息没有载体予以对应、不能证明上海某诊断公司为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裁判要旨
当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秘密是技术方案时,其既可以是在一份技术文件中记载的完整技术方案,也可以是在图纸、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操作指南、实验数据等多份不同技术文件中记载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基础上加以合理总结、概括与提炼的技术方案。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第3项、第4款、第32条
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知民初429号民事判决(2020年9月22日)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9号民事判决(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