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龚某名誉权纠纷案-名誉权纠纷中公开道歉承担责任方式的适用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8-2-006-001
关键词
民事/名誉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微信群
基本案情
王某某、高某夫妇与龚某系邻居,双方因邻里琐事产生矛盾。2022年6月,龚某在成员百余人的“互帮互助群”和“邻里互助群”小区微信群内,针对王某某夫妇家庭生活、子女教育及道德品行方面,发布言论,称夫妻二人半夜吵架、打骂老人、给孩子吃安眠药、虐待孩子致孩子上顶楼等。王某某、高某认为龚某的言论给其造成精神痛苦,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等后果,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请求判令龚某在上述微信群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龚某提出反诉,称高某在涉案微信群中以“细思底里”“脑子清出一点”“嚣张跋扈”“素质真心差”等词语损害龚某名誉权,请求判令高某道歉在群里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6日作出(2022)沪0112民初32303号民事判决:一、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涉案两个微信群内以书面形式向王某某、高某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且所发内容应持续保留24小时);二、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某、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三、驳回龚某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被告龚某在微信群中发布原告王某某、高某夫妻二人半夜吵架、打骂老人、给孩子吃安眠药、虐待孩子致孩子上顶楼等等言论,很容易诱使涉案微信群的其他成员和业主陷入错误判断,进而对二原告之品行产生怀疑,造成其人格受贬损、名誉被诋毁的后果,且涉案微信群中成员达近百余人,影响较大,会导致二原告社会评价降低,龚某发表的涉案言论构成侵犯二原告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二原告要求被告龚某赔礼道歉,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书面道歉的范围应与侵害名誉权的影响范围相一致,龚某在涉案的两个微信群里发表了侵害二原告的言论,故二人要求龚某在上述微信群内以书面形式公开赔礼道歉,合情合理。因龚某的侵权行为,二原告在精神上遭受一定的痛苦,要求龚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金额,根据龚某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二原告精神遭受损害的程度等情况酌情确定。
关于原告、反诉被告高某在微信群针对龚某发表的言论是否侵害其人格权的问题,应当结合言论发表原因、目的、方式、有无造成后果等因素综合判定。本案中,高某发表上述言论的目的,系要求龚某不再发表不当言论,在阻止无效后作了“素质差”的负面评价。高某的言论虽有不当之处,但均为泛泛而谈,缺乏明确的侵权内容和具体的指向,不足以导致涉案微信群的其他成员和业主陷入错误判断,致龚某人格受贬损。且龚某自己提供证据,显示其就担任志愿者征求群内意见时,并无其他业主提出负面评价,间接证明其社会评价未因高某言论降低,其反诉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在成员人数众多的微信群内,发表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言论,致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赔礼道歉的范围应当与涉案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一致,道歉的内容、时间应当符合消除影响的实际需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5条、第1000条、第1024条
一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2民初32303号民事判决(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