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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宋某诉广州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叶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网络主播引导、放任网络用户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处理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11-03   阅读:

宋某诉广州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叶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网络主播引导、放任网络用户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处理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18-2-369-002

关键词

民事/网络侵权责任/名誉权/直播/跟帖评论

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诉称,宋某系某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内与其他玩家就游戏道具分配问题产生矛盾。2022年4月,网络游戏主播叶某开设专场直播公开评述宋某与他人的游戏纠纷,吸引网络用户观看,导致网络用户在直播间内发表大量侮辱宋某的言论。宋某认为叶某的行为侵害其名誉权,且多次要求网络游戏直播平台删除前述直播回放未果,遂起诉要求叶某与网络游戏直播平台共同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被告叶某辩称,其作为案涉游戏主播,发布直播目的是为了调和游戏玩家矛盾,未使用侮辱、贬损性语言,未侵害宋某名誉权。网络用户的评论未涉及宋某真实身份信息,游戏角色是虚拟身份,对虚拟人物的评价不会导致现实生活中宋某社会评价的降低。

被告广州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辩称,宋某起诉前对平台直播回放的投诉不符合《平台直播侵权投诉指引》要求,不构成有效通知,被告亦无法判断案涉直播是否侵权,未实施侵权行为,无侵害宋某名誉的主观故意,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宋某是某网络游戏玩家,叶某是该网络游戏主播,粉丝数逾30万。广州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是游戏直播平台运营者。2022年4月某日晚,叶某以“全网爆料”“全服吃瓜”方式发布直播,吸引不特定网络用户观看及讨论宋某与游戏玩家间的纠纷。在叶某的引导下,直播间内出现大量侮辱、谩骂宋某的弹幕评论,叶某对此未加以提醒和制止。宋某多次就上述直播回放向平台致电举报,2022年5月,平台删除被诉直播回放。宋某起诉后,叶某还将载有宋某身份信息的诉讼文书违法向他人提供,致使宋某持续遭受人身攻击。

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22年8月19日作出(2022)粤0192民初9098号民事判决:一、叶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某直播平台主播账号以直播的方式向宋某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事先经法院审查,直播回放保留天数不少于15日;二、叶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三、驳回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宋某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2022)粤01民终2193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游戏直播平台内容向不特定网络用户提供,属于网络公共空间。案涉直播明确指向特定游戏玩家的游戏行为,结合直播公开的游戏角色形象、游戏画面和游戏账号注册使用情况,能够确定宋某即是案涉直播评述的游戏玩家。主播叶某未了解纠纷全貌,仍利用自身热度,擅自开设专场直播,使用煽动、夸张言辞为直播间引流,违反直播平台严禁主播“引导用户拉踩引战、造谣攻击,实施网络暴力”的要求,制造宋某与其他游戏玩家的对立情绪,引导、放任网络用户对宋某进行侮辱、谩骂,该行为具有违法性,客观上造成宋某社会评价降低。叶某将载有宋某身份信息的诉讼文书违法向他人提供,亦加重了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叶某具有主观过错,应当依法承担侵害宋某名誉权的责任。

游戏直播平台运营者并非案涉网络游戏运营方,不知晓游戏用户真实身份,亦难以实时监控直播弹幕跟帖情况,故不足以认定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形。宋某向直播平台客服电话投诉时未提供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且直播平台在宋某起诉后提供了侵权用户身份信息,并删除被诉直播回放,未违反平台的法定义务,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裁判要旨

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引导、放任众多网络用户在直播间内谩骂、侮辱他人,致使他人名誉权遭受侵害的,网络主播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第1194条

一审:广州互联网法院(2022)粤0192民初9098号民事判决(2022年8月19日)

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21935号民事判决(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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