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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某(苏州)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执破融合挽救困境企业
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   日期:2024-11-03   阅读:

某(苏州)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执破融合挽救困境企业

人民法院案例库 入库编号:2024-08-2-422-003

关键词

民事/申请破产重整/执破融合/预重整/职工债权

基本案情

某(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以铸件铸造加工、产品研发生产、产品销售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集团型生产企业。受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客户订单大量流失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公司自2019年起陷入了财务困境,虽积极寻求各方投资,希望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挽救企业,但均未成功。2021年底,公司完全停产停业,并拖欠大额职工工资。职工陆续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并于2022年5月向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查,某公司名下有54亩的土地使用权、24000余平方米的工业厂房、2条日本进口的铸造自动生产线及其他铸造机器设备,并获批铸造产能指标4万吨/年。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一方面上述财产的变价需要时间,变价后所得款项清偿大额抵押权人后是否足以清偿职工债权也未可知;另一方面,简单地进行资产拍卖势必造成进口设备价值贬损,产能指标的无形价值亦无法体现。如何寻找出一个实现职工、其他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共赢的方案,成为摆在法院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经过综合评估,引导企业适用重整程序,全面解决债务危机,实现对困境企业的挽救,应是当前的最优方案。经释明引导,某公司于同年5月24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为提高重整成功率,其同时请求在重整申请审查期间进行预重整。法院经审查,于5月27日决定对某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根据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的一致推荐,确定江苏某律师事务所为临时管理人。

预重整期间,为快速兑现职工权益以解职工燃眉之急,法院在对接辖区政府后,指导临时管理人利用其优势资源,引入市场力量,积极协调第三方先行垫付职工债权。经过多方沟通协调,有初步投资意向的苏州工业园区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某并购重组顾问(苏州)有限公司,在了解到该公司的境况后,考虑到工人工资无法立刻清偿可能会让员工们的基本生存陷入困境,两家公司深入了解垫付职工债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对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后,愿意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同时,临时管理人也在职工的配合和帮助下,加快职工债权调查速度,先期确认了97名职工的598万元工资、经济补偿金。在垫付款到位后,法院于同年6月29日召集债务人、临时管理人、垫付方、职工代表进行现场签字确认。确认现场,法院向职工说明了第三方垫付职工债权的情况,解释了垫付方在后续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的规定,并回答了部分职工的疑问。至此,97名职工被拖欠两年有余的工资以及因解除劳动合同所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全部得到清偿。

与此同时,临时管理人辅助债务人开展投资人招募工作,分别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中拍平台”、《江苏商报》、《江苏科技报》等媒体平台发布招募公告,并征求辖区政府关于项目投资、产业规划的意见。招募期限内,共2家意向投资人向临时管理人正式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投资保证金。在两家单位都符合辖区政府项目产业投资要求的情况下,为实现充分竞争,某公司委托拍卖公司组织线下公开竞价活动,某轨道科技公司最终以1.41亿元的价格竞得某公司预重整投资人资格。同年8月31日,在临时管理人协助下,某公司依据投资人提供的方案制作预重整方案并征求出资人、债权人意见,获全体出资人和多数债权人的同意。

同年9月14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根据临时管理人提交的预重整工作报告,裁定受理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江苏某律师事务所担任某公司管理人。同年10月28日,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根据预重整方案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投资人将支付偿债资金1.41亿元,有财产担保债权8964万元在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全额清偿,745万元的职工债权、408万元的税款社保债权获得全额清偿,1.66亿元的普通债权进行分段清偿,10万元以下部分按照100%的比例清偿,1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15.62%的比例清偿,普通债权平均清偿率比模拟破产清算下的清偿率提升近20个百分点。2022年11月1日,某公司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称,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请求批准该重整计划。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2022)苏0509破139号民事裁定:批准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某公司破产程序。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公司管理人请求批准的重整计划,已经某公司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表决通过,各表决组的分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表决过程公开、透明,计划内容充分保障债权人清偿利益,出资人权益得到公平、公正调整,经营方案也具有可行性,应予批准。

裁判要旨

1.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企业法人出现破产原因但具有挽救价值的,应释明引导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通过破产程序有效保全企业营运价值,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有序清偿和对困境企业的保护挽救。所涉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对辖区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为避免直接受理重整申请产生不稳定因素,可选择对债务人先进行预重整。

2.破产程序启动前或破产案件审理中,可通过协调第三方垫付职工债权的方式及时保障职工权益,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6条

一审: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2)苏0509破139号民事裁定(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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